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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评介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程序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代理人或辅助人,所以,当事人所选定的代理人或辅助人的姓名和住址一般也应在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时一并通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2.组成仲裁小组
  法院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已各自选好了仲裁员的正式通知后,便可着手组织仲裁小组。通常情况下,仲裁小组应由三人组成,程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任命各自的仲裁员,然后由被任命的两名仲裁员按照一致同意的原则依据法院仲裁员名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如果该两名仲裁员不能就任命首席仲裁员一事达成一致,普遍仲裁庭的庭长可行使对首席仲裁员的任命权。被正式任命的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小组的审理工作。
  为了节省仲裁费用的开支,双方当事人也可作出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小组的决定,程序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一致同意的原则依据法院仲裁员名册任命一名仲裁员,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普通仲裁庭的庭长可行使任命权。在国际仲裁的实践中,人们把一人仲裁小组称作独任仲裁员或独任制。
  被选定的仲裁员应忠实地履行独立和公正办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当事人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对当选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怀疑,该当事人可提出撤换仲裁员的请求,但撤换当选仲裁员的最后决定权在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在撤换当选仲裁员的过程中,法律规定应给予有关仲裁员进行申辩的权利和机会。
  此外,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当事人也可提出撤换仲裁员的请求,或者,仲裁小组应以自己的主动行动完成撤换仲裁员的程序:(1)已选定的仲裁员死亡;(2)仲裁员自动辞职;(3)仲裁员因伤病而失去行为能力;(4)仲裁员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3.审理
  审理是仲裁过程中的中心环节,它不仅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还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和采取一定的方式。
  (1)审理方式
  在国际仲裁的实践中,审理方式一般可分两种,一种是书面审理,另一种是头审理。书面审理指的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仅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文件和证明材料就可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而口头审理指的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口头陈述和答辩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书面审理可以节省双方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避免因路途遥远而带来的种种不便;而口头审理则更能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仲裁权利和更有助于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的激烈辩论中识别事实的真伪和作出公正的裁决。因此,究意采用何种方式,国际仲裁的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体育仲裁法院普通仲裁庭采取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顺序是先书面审理后口头审理。书面审理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以交换文字材料的方式向仲裁小组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证据,原则上可以有两次交换,包括申诉人的权利要求,被诉人的答辩,申诉人的反驳和被诉人的再答辩等。而口头审理在原则上只有一次开庭的机会,在庭审中,仲裁小组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还要听取证人的证词和专家的分析报告,最后还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一般讲,口头审理应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定的审理语言是法语和英语,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小组的同意下作出使用第三种语言的选择,但由此而产生的翻译费用由该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承担。
  值得指出的是,仲裁小组在审理程序开始之前和在审理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
  (2)审理原则
  有两条原则,一条是平等对待原则,另一条是尊重当事人说话权利的原则,所谓平等对待原则,指的是仲裁小组应在同样情况下以同等方式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同等待遇。根据这一原则,假设仲裁小组同意申诉人提出的补充其申请书的请求,那么,当被诉人提出补充其答辩书的时候,仲裁小组就应给予同样的准许。
  所谓尊重当事人说话权利的原则,是指仲裁小组在辩论式(或对抗式)仲裁程序中应保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机会充分申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进行充分的辩论。具体地讲,当事人的说话权利应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提出与争端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一切法律依据;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和证据;查阅仲裁小组收集的全部证据;要求进行法庭询问;要求证人提供证词和专家提供技术鉴定;自己选定代理人或辅助人;出席所有与受审案件有关的听证会;参加辩论等。
  当然,尊重当事人说话权利并不意味着法庭辩论可以无休止地进行,仲裁小组有权确定一个时间限制。此外,仲裁小组有权拒绝与受审案件无关的证据。
  (3)口头审理程序
  口头审理程序一般分以下小的阶段:确定仲裁地点和开庭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理终结。
  根据现行的程序规则,体育仲裁法院和它的任何一个仲裁小组的仲裁地点都是在瑞士的洛桑。由于特殊原因,仲裁小组的首席仲裁员或普通仲裁庭的庭长也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作出在洛桑以外的任何地点开庭审理的决定。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仲裁地点仍然被法定为在瑞士的洛桑。这样,就为适用实体法的选择提供了方便,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就适用的实体法作出选择时,仲裁小组可以决定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即适用瑞士法。这种理论在国际惯例中是站得住的,也是和现行的法院程序规则中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4〕相一致的。
  当仲裁地点和开庭时间确定之后,法院书记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双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出庭,无正当理由而又不能出庭者不影响仲裁小组按期开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缺席裁决与正常情况下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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