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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评介

  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指的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互相独立的组织,一是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fration  for  sport,  以下简称理事会)〔1〕,二是体育仲裁法院(Court  of  Arbif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法院)。说它们之间相互有联系,是因为理事会的主席莫巴耶(K.  Mbaye)先生同时也是法院的院长,适用于体育仲裁的体育仲裁法和程序规则〔2〕,也是由理事会制定并公布实施的,除此之外,理事会还拥有以下主要权力,即法院仲裁员和法院秘书长的任命权以及法院财政预算的审批权。这样,从立法、行政和财政几个方面看,理事会实际上就是法院的“婆婆”。
  然而,理事会和法院又是相互独立的,这主要表现在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和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法院仲裁员这两个方面。
  (一)体育仲裁法院的组成
  体育仲裁法院始创于1983年,是在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和国际法院前副院长莫巴耶法官的共同倡议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一项决定而建立的。法院在开始时只有40名仲裁员,莫巴耶法官任院长,办公地点就设在瑞士的洛桑。
  根据现行的体育仲裁法第S13条的规定,法院由150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选任办法是,先由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各推荐30名侯选人,再以各方协商的方式推选出30名能代表运动员利益的侯选人,然后再推选出30名独立于一切体育组织之外的侯选人,最后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进行任命。象以往的任何国际仲裁制度一样,经正式任命的仲裁员要被列入对外公开的仲裁员名册,以备当事人选用。
  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有两条,一条是在法律方面训练有素,另一条是在体育方面表现不凡。但实际上,要求每个仲裁员都必须既精通法律又拥有奖牌是比较困难的,比较现实的作法是强调仲裁员在法律方面的素质,当遇到体育技术方面的困难时,还可请体育专家来担任技术顾问。
  除了上述两条资格要求以外,对仲裁员的法语和英语的语言能力要求也比较严格。
  从法律的条文上看,理事会在任命仲裁员时要尽可能地考虑世界各大洲的公平代表权问题,但现实情况是,仲裁员中的大多数都来自于欧美各国,来自非洲的和亚洲的仲裁员人数是非常少的。
  仲裁员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但如果仲裁员不能以独立公正的立场办案,或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保守秘密的义务,该仲裁员就要被取消任职资格。
  (二)体育仲裁法院的内部结构
  法院设院长一。院长由国际奥委会提名,并在理事会的成员中选举产生。但法律对院长的权限规定得不太明确,院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法院设两个仲裁庭,一个是普通仲裁庭,另一个是上诉仲裁庭,两个庭的庭长和副庭长均在理事会的成员中选举产生。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上述庭长和副庭长都不能兼任法院的仲裁员。庭长和副庭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普遍仲裁庭的司法职能是受理一切因体育合同关系(如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转会合同等)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和涉及民事责任的体育纠纷案件。
  上诉仲裁庭的司法职能是受理一切因不服体育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如涉及运动员资格的决定、涉及兴奋剂问题的纪律处分决定等)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法院仲裁权的最终行使者是仲裁小组〔3〕,仲裁小组视情况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法院(通常是庭长)负责仲裁小组的组织工作。根据案件的性质,仲裁小组或者审理通过普通程序转来的因体育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或者审理通过上诉程序转来的因不服体育组织的决定而上诉的案件。此外,仲裁小组还应根据有关体育组织的请求,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除了上述司法机关以外,法院还设有一个小型的书记处,由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一名秘书组成。一方面,书记处是法院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包括行政、财务、通信和新闻在内的日常事务,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指导;另一方面,书记处又要负责仲裁活动中审理程序之前的准备工作,如立案、收集证据、向被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告知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规定被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等等。在审理活动中,书记处还负责大量的文字处理工作,有时还要提供翻译将一种文字译成另一种文字等。这些活动无疑都是带有司法性质的工作。
  除上述之外,理事会还通过决定,于1996年在美国的丹佛和澳大利亚的悉尼设立了两个地区仲裁庭,并在第26届奥运会期间,设立了亚特兰大特别仲裁庭,无论是地区仲裁庭,还是特别仲裁庭,它们都是法院的内部结构的组成部分。
  (三)法院的管辖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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