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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

  (四)经济因素在大陆架划界案中, 经济因素往往不被作为划界应考虑的相关情况。如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 国际法院认为“在划定属于各当事国的大陆架区域的界线时, 经济方面的因素不能予以考虑”。〔10〕但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经济因素却是一个应该考虑的相关情况, 它反映了沿岸国与近海区域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在1975年哥伦比亚—厄瓜多尔海洋划界协议中,特别提到双方当事国应遵重各自的经济发展。历史性捕鱼权也是一个值得尊重的因素, 国际法院在1982年判决中指出:“可能突尼斯的历史性权利和所有权与专属经济区概念有更加密切的联系”。〔11〕国家实践也倾向于承认历史性权利, 日本1977年颁布的200海里渔业水域, 不适用于有传统权利的中国渔民和韩国渔民。1974年印度—斯里兰卡海洋边界协定, 规定要尊重双方当事国的传统渔业权。因此, 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当事国应考虑相关的经济因素。
  (五)安全和航行利益这在1978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被列为考虑的相关素。但在1984年的缅因湾海洋划界案中, 国际法院分庭认为, 各自与渔业或航行、防务或石油勘探和开发活动有关的范围, 不能被认为是有关的情况, 也不能被认为是适用于划界的公平标准。〔12〕在1993年的扬马延海洋划界案中, 国际法院在论及该问题时 认为,在划界时应注意,避免界限太靠近一个国家的海岸, 以免安全问题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13〕因此, 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应注意国际法院指出的这种趋势, 避免界限太靠近一国海岸, 危害该国安全。
  (六)第三国的利益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 国际法院判决认为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相关因素是:“……要考虑到同一地区各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所产生的现实或可能发生的影响”。〔14〕这一因素在1982年判决中再次得到了承认。〔15〕第三国的利益也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应考虑的因素。由于200海里的距离标准是专属经济区权利主张的基础, 同一地区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相互联系也越发显著, 尤其是在闭海和半闭海的情况。例如在地中海, 沿岸国的邻近和200海里距离标准的适用, 必然导致专属经济区权利主张的相互重叠。因此相关国家在进行专属经济区划界时, 必须顾及第三国的利益。
  (七)国家行为在当事国间缺少边界协议的情况下, 他们在划界争端前的国家行为可以作为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注意到, 虽然两国间没有正式议定的海上边界, 但事实上有一条海域界限, 是1964—1972年间两国对于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国家行为所造成的, 这条线与划界有重大关系。国际法院在该案中认定, 国家行为是公平划界应该考虑的因素。〔16〕1984年的缅因湾海洋划界案、 1993年的格陵兰—杨马延海洋划界案, 国际法院都对双方当事国的国家行为给予了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 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衡量各种相关因素时,首先要确定哪些因素应公平考虑, 其次要确定这些因素在具体划界中的相应地位, 最终目的是实现对双方当事国都公平合理的“公平解决”。
  Ⅳ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是: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否要与大陆架划界相一致?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同一界限
  从《公约》的规定来看,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1. 范围上的重叠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 而大陆架的范围, 《公约》第76条第1款则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由此可见, 就上述规定而言,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与窄大陆架的范围是一致的或者说是重叠的。 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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