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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

  Ⅱ《公约》第74条, 是对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原则规定, 是在当时条件下不同主张的折中妥协,因此存在笼统、含糊不清的缺点。例如, 它对在协商划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这正是划界问题上长期争论未决之处。《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 距离原则是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权利的法律根据。专属经济区概念对距离原则的重视, 是否意味着等距离方法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具有特殊的或优先的地位?毫无疑问, 等距离方法已被实践证明具有明确、方便、简易、具体的优点,在很多情况下,等距离方法的适用都会产生公平结果。例如, 两个海岸相向国家之间的距离不超过400海里, 它们之间的专属经济区主张相互重叠, 等距离线至少从表面看是一条公正的划界线。正如国际法院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所指出:“法院本身已经注意到, 在海岸相向国家之间必须划定界限的案件中, 等距离方法的公平性是特别明显的”。〔2〕尽管等距离方法具有简易、明确的特点, 它本身并不构成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则, 也不是一种比其他划界方法更优越的方法, 这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都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国际法院早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就指出, 等距离方法尽管具有某些众所周知的优点, 就大陆架划界结果而论, 海岸线上最细小的不规则现象都会被等距离线自动地扩大。〔3〕
  因此, 沿海国根据合理的距离原则主张专属经济区权利, 并不意味所有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都必须自动地适用等距离方法, 即使在海岸相向的情况下, 基于公平解决的考虑, 争端当事国可以适用等距离方法, 也可以适用其他方法, 最终目的是确保达到公平解决。
  Ⅲ  根据《公约》的规定, 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公平解决, 因此,必须确定为实现这一目的而需考虑的各种相关情况。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指出:“毫无疑问, 不考虑该地区有关的特殊情况, 在任何划界中要获得公平的解决都是不可能的”。〔4〕  (一)海岸位置划界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地理因素是当事国的海岸位置: 是海岸相向还是海岸相邻。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区别了同一大陆架上海岸相向和海岸相邻这两种情况, 前者划界适用中间线, 后者适用侧面等距离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也需考虑争端当事国不同的海岸位置, 采取不同的划界方法。
  (二)比例性对比例性因素的考虑是衡量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标准之一。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 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 不能将一个海岸线广阔的国家与一个海岸线有限的国家相提并论。〔5〕国际法院在最后判决中, 对比例性给予了重视, 判定在谈判过程中应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6〕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 海岸与近海区域之间存在必然的地理联系, 因此, 争端当事国海岸线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 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应该考虑的因素。
  (三)岛屿岛屿的出现产生了两个问题: 一是它们是否享有专属经济区; 二是它们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公约》第121条确认了沿海国凭借“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但对于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地位却未做规定。总结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 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法律地位大致有以下几种, 它们不仅适用于大陆架划界, 也同样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划界。1.岛屿具有完全的效力。1990年库克群岛与法属波利尼西亚的海洋边界协定中, 所有岛屿不论是否有人居住都被给予完全的效果。〔7〕 2.在划界中完全忽略岛屿的存在。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 马耳他的菲尔夫拉岛是一个微小的岩礁, 上面无人居住, 国际法院判定它不能做为划界的基点, 否则将产生不公平的结果。〔8〕3.岛屿不作基点, 但享有适当海域。一个国家的岛屿远离其本国海岸, 越过中间线位于另一个国家的海岸附近, 这类“位于中间线错误一侧”的岛屿, 往往不作为划界的基点, 但可在他国的海域内拥有娛实钡暮S颉*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 仲裁法庭给予远离英国本土海岸, 位于法国一个海湾内的海峡群岛12海里的海域, 成为法国海域内的一块“飞地”。〔9〕4.使岛屿起有限的作用。这种做法多用于以两国海岸外岛屿做基点时, 如果给予岛屿完全的效力, 将导致分界线走向的显著偏离, 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在近年来的一些大陆架案判决中, 法院在考虑了划界的所有相关因素后, 为求得公平解决, 往往使岛屿起有限的作用, 给予岛屿不完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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