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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

  (五)安全和航行利益这在1978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被列为考虑的相关因素。但在1984年的缅因湾海洋划界案中, 国际法院分庭认为, 各自与渔业或航行、防务或石油勘探和开发活动有关的范围, 不能被认为是有关的情况, 也不能被认为是适用于划界的公平标准。〔12〕在1993年的扬马延海洋划界案中, 国际法院在论及该问题时 认为,在划界时应注意,避免界限太靠近一个国家的海岸, 以免安全问题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13〕因此, 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应注意国际法院指出的这种趋势, 避免界限太靠近一国海岸, 危害该国安全。
  (六)第三国的利益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 国际法院判决认为在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相关因素是:“……要考虑到同一地区各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所产生的现实或可能发生的影响”。〔14〕这一因素在1982年判决中再次得到了承认。〔15〕第三国的利益也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应考虑的因素。由于200海里的距离标准是专属经济区权利主张的基础, 同一地区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相互联系也越发显著, 尤其是在闭海和半闭海的情况。例如在地中海, 沿岸国的邻近和200海里距离标准的适用, 必然导致专属经济区权利主张的相互重叠。因此相关国家在进行专属经济区划界时, 必须顾及第三国的利益。
  (七)国家行为在当事国间缺少边界协议的情况下, 他们在划界争端前的国家行为可以作为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注意到, 虽然两国间没有正式议定的海上边界, 但事实上有一条海域界限, 是1964—1972年间两国对于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国家行为所造成的, 这条线与划界有重大关系。国际法院在该案中认定, 国家行为是公平划界应该考虑的因素。〔16〕1984年的缅因湾海洋划界案、 1993年的格陵兰—杨马延海洋划界案, 国际法院都对双方当事国的国家行为给予了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 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衡量各种相关因素时,首先要确定哪些因素应公平考虑, 其次要确定这些因素在具体划界中的相应地位, 最终目的是实现对双方当事国都公平合理的“公平解决”。
  Ⅳ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是: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否要与大陆架划界相一致?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同一界限
  从《公约》的规定来看,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 
  1. 范围上的重叠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百海里; 而大陆架的范围, 《公约》第76条第1款则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由此可见, 就上述规定而言, 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与窄大陆架的范围是一致的或者说是重叠的。 姫* 
  2. 法律制度上的雷同(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行使的都是主权权利, 并且这种主权权利是以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2)《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完全一致。(3)《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制度的规定相同。
  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与大陆架制度有不少地方相互重叠或雷同, 在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和学者著作中赞成用一条线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趋势似乎越来越明显。1981年挪威和冰岛关于冰岛和杨马延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协定, 规定“大陆架部分的分界线应与双方经济区的分界线是同一条线”。中美洲国家哥伦比亚—巴拿马(1976)、古巴—海地(1977)、多米尼加—委内瑞拉(1979), 还有美国与古巴(1977) 、墨西哥(1978)、委内瑞拉(1978)、库克群岛(1980)、新西兰所属托克劳群岛(1980)所签订的一系列海洋边界协定中, 都规定用同一条线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规定“双方当事国不得以任何目的对另一方所属的水域或海床及其底土提出要求或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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