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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

  因此, 沿海国根据合理的距离原则主张专属经济区权利, 并不意味所有国家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都必须自动地适用等距离方法, 即使在海岸相向的情况下, 基于公平解决的考虑, 争端当事国可以适用等距离方法, 也可以适用其他方法, 最终目的是确保达到公平解决。
  Ⅲ  根据《公约》的规定, 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得到公平解决, 因此,必须确定为实现这一目的而需考虑的各种相关情况。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指出:“毫无疑问, 不考虑该地区有关的特殊情况, 在任何划界中要获得公平的解决都是不可能的”。〔4〕  (一)海岸位置划界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地理因素是当事国的海岸位置: 是海岸相向还是海岸相邻。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区别了同一大陆架上海岸相向和海岸相邻这两种情况, 前者划界适用中间线, 后者适用侧面等距离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也需考虑争端当事国不同的海岸位置, 采取不同的划界方法。
  (二)比例性对比例性因素的考虑是衡量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标准之一。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 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 不能将一个海岸线广阔的国家与一个海岸线有限的国家相提并论。〔5〕国际法院在最后判决中, 对比例性给予了重视, 判定在谈判过程中应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6〕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 海岸与近海区域之间存在必然的地理联系, 因此, 争端当事国海岸线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 是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应该考虑的因素。
  (三)岛屿岛屿的出现产生了两个问题: 一是它们是否享有专属经济区; 二是它们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公约》第121条确认了沿海国凭借“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 但对于岛屿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的地位却未做规定。总结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 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法律地位大致有以下几种, 它们不仅适用于大陆架划界, 也同样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划界。1.岛屿具有完全的效力。1990年库克群岛与法属波利尼西亚的海洋边界协定中, 所有岛屿不论是否有人居住都被给予完全的效果。〔7〕 2.在划界中完全忽略岛屿的存在。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 马耳他的菲尔夫拉岛是一个微小的岩礁, 上面无人居住, 国际法院判定它不能做为划界的基点, 否则将产生不公平的结果。〔8〕3.岛屿不作基点, 但享有适当海域。一个国家的岛屿远离其本国海岸, 越过中间线位于另一个国家的海岸附近, 这类“位于中间线错误一侧”的岛屿, 往往不作为划界的基点, 但可在他国的海域内拥有娛实钡暮S颉*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 仲裁法庭给予远离英国本土海岸, 位于法国一个海湾内的海峡群岛12海里的海域, 成为法国海域内的一块“飞地”。〔9〕4.使岛屿起有限的作用。这种做法多用于以两国海岸外岛屿做基点时, 如果给予岛屿完全的效力, 将导致分界线走向的显著偏离, 从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在近年来的一些大陆架案判决中, 法院在考虑了划界的所有相关因素后, 为求得公平解决, 往往使岛屿起有限的作用, 给予岛屿不完全的效力。
  (四)经济因素在大陆架划界案中, 经济因素往往不被作为划界应考虑的相关情况。如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 国际法院认为“在划定属于各当事国的大陆架区域的界线时, 经济方面的因素不能予以考虑”。〔10〕但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经济因素却是一个应该考虑的相关情况, 它反映了沿岸国与近海区域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在1975年哥伦比亚—厄瓜多尔海洋划界协议中,特别提到双方当事国应遵重各自的经济发展。历史性捕鱼权也是一个值得尊重的因素, 国际法院在1982年判决中指出:“可能突尼斯的历史性权利和所有权与专属经济区概念有更加密切的联系”。〔11〕国家实践也倾向于承认历史性权利, 日本1977年颁布的200海里渔业水域, 不适用于有传统权利的中国渔民和韩国渔民。1974年印度—斯里兰卡海洋边界协定, 规定要尊重双方当事国的传统渔业权。因此, 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 当事国应考虑相关的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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