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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三、撤销权的概念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某种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其行为的权利。该权利的法律特征是:
  1.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一种实体权利,其内容既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非法民事行为为特点,又以请求恢复原状取回债务人财产为特点;
  2.撤销权是为保全债权的一种方法;
  3.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积极行为时方能行使,债务人无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时,便不存在撤销权的行使;
  4.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全部债权,既包括契约之债,亦包括侵权之债。
  撤销权的构成,在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并属于有偿行为时,须以债务人具有恶意或采取了不法行为为其主观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自依法院的撤销判决的确定始发生,但在诉至法院前,债权人依法拥有该项权利,而且依据该项权利,当债务人之处分行为为有偿行为时,撤销权之效力及于其处分行为的全部,造成损失的,债务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债务人的撤销权源于古罗马法。近代的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等国家在其各自的民法或单行法中均明文规定了撤销权。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关于撤销权的明文规定,但已有确认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民事案例。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4、7项内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民事行为无效,也可比照《民法通则》第59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此,在我国债权人的撤销权应视为具有法律依据。
  债权人的撤销权产生于债权之后,即卖方违约后才产生。当卖方延迟交货而根本违约时,买方掌握着是否撤销合同的权利,或修改信用证装船期的主动权,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要货,如在市场行情继续看好,为抓住机遇,买方可依卖方要求,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修改信用证,以卖个好价钱。这种结果对卖方、买方均有利。但这必须以买方的利益为转移,卖方违约在先,买方在自身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既为自己,也拉了卖方一把,亦帮了承运人免遭索赔。但在预借或倒签提单情况下买方已无机会行使撤销权,完全是被动地付款、提货和承担风险,对造成的损失已很难向已携款而走的卖方追究责任。因此可以说,买方撤销权的无法行使,就在于预借或倒签提单这一侵权行为所致。
  四、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有四要件,缺一不可,即: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
  1.预借、倒签提单的损害事实
  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一般有三种:(1)对于时鲜或有特别时间约定的货物,在预借、倒签提单情况下,实际运到时间肯定要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由此会造成货物的损坏、失鲜减值或延迟而给买方带来损失。(2)一般货物在预借或倒签提单情况下,延迟运到,由于错过销售旺季,造成市场跌价损失。(3)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进口的买方往往都与内国签有内销合同。一般是在确定了装船期后与国内第三方签订内销合同。由于提单是预借或倒签的,货物延迟运到,内销合同的对方可行使撤销权,宣告合同无效而向该买方索赔,买方往往因此而赔付违约金。因此,预借或倒签提单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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