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古代法》的启迪及对《古代法》的评价
《古代法》读后,带来的是绵长的思絮和无尽的启示。作为一个法学学习和研究者,从中至少可以得到如下几方面的启发:(1)法律的研究不是在抽象逻辑基础上建立空中楼阁,而是要在认识“社会实际中的法律”的基础上去追求法律的完善。那种从法条到法条,从抽象到抽象的研究是非常有局限性的。在中国目前不断完善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考量中国社会目前的特点并预测其未来的演变,去规定真正能够在中国社会实际实施的法律制度,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美好的法律制度。(2)研究法律应结合其产生的背景和发展的历史,特别是对国外法律的参考和引进方面,更要注意结合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去加以评估。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存在一股引进法律的狂热。只要对国外的某个法律制度进行了简单的、甚至是不完整的逻辑推演的合理性论证,便大胆而急迫地主张引进。而据我所观察,其中许多是出于对国外法律的偏执的迷信。以对德国民法的参考为例,德国民法典是建立在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有了长足的发展、弊端有所暴露的大背景之下的,并对这一大背景的要求有所反映。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德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对德国社会的影响即使在民法典中亦未能完全消除,更不能忽视德国民法典抽象的严密的逻辑体系的构建虽然出自成文法本身的要求,但主要是善于思辨的德意志民族的偏好。德意志民族思辨的天才集中反映在在近代欧洲哲学史上,德国哲学家群星灿烂的光辉不仅遮蔽了欧洲、甚至遮蔽了世界其它国家哲学家的光芒。长期的封建社会及德意志民族的特点决定了其谨慎、保守,善于思辨的偏好决定了其爱抽象的逻辑体系的自足胜于法律对现实社会的回应。所有这些特点在德国民法典中都有比较充分的反映。因此,任何引进德国民法制度的建议必须非常谨慎地结合中国之特点进行考量,勿使一时的偏执抹杀了我们对中国法律完善不懈努力的成果。(3)应注意加强哲学、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修养。对法律知识的追寻应在更为广阔的背景下进行,不应局限于法律方面的史料,一定时期的哲学、历史和文化中都蕴藏着许多的法律知识,只有具有相应的修养,才能够发现和理解这些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只有具有了相应的修养水平,我们才能够真正在文化的氛围中理解法律,我们对法律的认识才能真正地深化。
虽然《古代法》所蕴含的丰富内容尚不能为我所完全了解,但我仍想在这里谈一下我对它的一些评价。因为积极的评价已经太多,并且我在上文中也已多处涉及,因此在这里要谈的主要是它的不足(写到此,不禁惶恐之至,因为吹捧的话,说错了大多是无人理会的,而批评的话则必须慎之又慎的,尤其是考虑到作者已无从反驳,就更应谨慎有加)。我认为,首先,《古代法》的称谓是“名不副实”的。因为《古代法》实在只是“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 作者对大量的东方文明的法律如果不是无知,就是傲慢地忽视,而未将其纳入其研究的视野,从而也影响了《古代法》一书研究的完整性和结论的普适性。这种无知或忽视可能是根深蒂固的“欧洲文明中心主义”的结果。而事实上,欧洲文明不过是世界文明中后起的文明,从一定意义上讲,真正的“古代法”不是在欧洲,而是在东方。东方文明对世界文明的贡献是不应该被偏见抹杀的。其次,同大多数欧洲人一样,梅因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罗马法受希腊文明的深远影响的事实,从而未能更多地从希腊文明中去发现罗马法的深厚的历史渊源。最后,同大多数著作一样,《古代法》也存在个别结论上的错误,在此就不予赘述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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