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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的背影里找寻法律的足迹

  从上可以看出,梅因的研究涉及了古代法律的各个方面,并且在其中的多个方面提出了有创造性的见解,例如对法典产生之前人类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和法典产生后利用“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手段进行的演进在今天看来依然是正确的。尤其是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虽然独立的衡平法院已经不存在了,也有了成文法的很大发展,但通过判例结合衡平原则对判例和成文法的演进,仍然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传统上否定法官创造法律权利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却也开始勇敢地面对成文法的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在不断地尝试通过法官在适当的时候的适当的解释去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也就是允许法官通过法律拟制和衡平发展法律。再如梅因对财产早期史的分析,有力地挑战了那种认为占有最初就是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存在的、直至今天仍广为流传的观点,而其对财产交易形式发展的论述与我们今天的考察也是一致的。另外,梅因对契约发展历史的考察,也正确地揭示了契约发展的真正规律。契约的发展从古代法的严格仪式到后世的以诺成契约为主,几乎已被证明是各国契约发展的真实的历史,并且这种发展直到今天仍然在个别领域里进行着(如1999年中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将原规定为要物契约的赠与契约规定为诺成契约等)。还有,梅因关于犯罪和侵权古代历史的研究也是对这个法律领域古代状况的几近真实的描述。
  尽管梅因在《古代法》中的上述研究对欧洲法律史均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其最具价值的结论无疑仍是其在该书第五章对人法演进的天才性概括:“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的这个概括,生动而准确地描述了人类社会由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在法律层面的反映,而这种法律层面的反映反过来也是对社会演变状态的生动描述。在古代社会中,人们被宗法关系所束缚,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东方,家父权或族长权长期以来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存在,任何研究古代法律的人对此都不能有丝毫的忽视,否则他(她)将无从得到古代法律的最大多数的真相。同时,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贵族、僧侣、平民、奴隶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等级,不同等级的人们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在那时,依据身份确定权利义务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事情。但是,经过了漫长的演变以后,在自然法精神最终成为人们的观念的资本主义社会,宗法的体系早已崩溃,身份的大厦也早已倾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确立早已不依赖几乎与生具来的身份,而转而依靠人与人之间合意的契约,过去奉为神圣的结合的婚姻也被用契约来表达,甚至连国家的产生也被假设为社会契约的结果。任何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如果不是契约便会受到人们的质疑。这样一个转变,用“从身份到契约”来概括是再恰当不过的了。梅因的这个概括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梅因以后的法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几乎没有人能够不引用这个概括去说明人类社会及其法律从古代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演变的全过程的。而梅因的名字也因为这个概括而在全世界被不止是学习法律史的人们、甚至不止是学习法律的人们不断地谈起。
  因此,如果说梅因利用历史的研究方法,作出了许多对欧洲法律史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成果,那是丝毫也不为过的。梅因的《古代法》无疑奠定了其在英国法律史、甚至在世界法律史上不可动摇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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