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请允许我引用梅因在《古代法》中对自然法学派评价的一段话作为本部分的结束:“象‘自然法’或‘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研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并且当它们一度被接受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
(二)《古代法》的研究方法及其意义
在弥漫的以自足的体系的构建为满足的空气里,在几乎是闭着眼研究的时代氛围中,梅因睁大眼睛去追寻历史,在历史的背影里去寻找法律的足迹。他让“古墓中的人发出抗议的声音”,这声音告诉社会他们曾有过的法律生活的真实。大量的史料是他研究的出发点,再辅之以必不可少的天才的思想的火花,从而描绘出古代社会法律发展的最接近真实的轨迹。他的这种研究方法就是历史的研究方法,是与以前的法学者、尤其是以前英国的法学者完全不同的研究方法。
梅因的《古代法》开英国法律历史方法研究之先河,具有重大之价值。首先,历史的研究方法以史料为基础,为我们提供了历史上法律及其演变的真实场景。在《古代法》中,梅因从有关法律的历史记载出发,对希腊史中的法律、罗马法、英国法、东方的古代法律(主要是古印度法)和教会法进行比较并追踪其发展,进而提出其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看法。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空洞的想象和臆测,也不再是不可捉摸的“绝对精神”,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是曾经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真实的法律,是荷马史诗中的古希腊法律、《摩奴法典》中的古印度法律,更是《十二铜表法》中的古罗马法律。通过这些史料,我们可以把握历史上的真实的法律,并以之作为我们理解今天的社会和今天的法律的有益的注脚。
其次,历史的研究方法为得出正确的研究结论提出了坚实的可能性。正确的结论只有建立在真实的前提上才有可能(基于虚假的前提得出正确的结论毕竟是极个别的和不可预测的偶然),而历史研究方法所依赖的史料将为我们构建此一真实前提。虽然史料纷繁复杂,有法律文献、史学文献、文化艺术文献等等,并且史料也并非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真实记载,但毕竟绝大多数史料是值得信赖的,更为重要的是,史料的真实性远远高于其它任何材料的真实性,尤其远远高于那种纯粹假设或猜测的真实性。许多年以来,考古学证明历史记载真实性的例子远远多于证明其虚伪性的例子可为佐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史料是可靠的,历史的研究方法的可行性是有坚实的基础的。另外,历史的研究方法具有得出正确结论的最大的可能还在于人类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按照一定规律连续发展的过程,其决定性推动力量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存在超越自然的力量去推动和改变人类历史的发展,也不存在超越自然规律的社会发展,人类社会的每一个发展本质上都是其自身运动的结果。虽然历史的发展有时体现出偶然性,但这种偶然性本质上是受必然性支配的偶然性,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就体现在这许多的偶然性之中。因此,从本质上说,历史的发展是不会断裂的。既然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我们就能够从一定时期历史一定国家的法律去推断这一时期之前的法律和预测这一时期之后的法律,甚至可以用一定国家的法律去推断和预测其它国家的法律,只要我们保持足够的谨慎和使用足够合理的方法。这样通过对一系列的史料中的法律的研究,将为我们把握法律发展的规律的可能性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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