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派游离于真实的生活之外,依自己的想象裁剪社会,为社会构建了虚幻的“自然状态”和相应的自然规则――自然法。虽然其为社会构建美好制度并为其寻找理论支撑的努力是值得赞赏的,其认为人定法的正当性应受一定的规则检验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其前提和论证无疑都是虚假的。他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却好象从来没有感觉到这个世界的存在,他们满足于抽象的假设和逻辑的推演,却没有哪怕是“拨冗”去看一看我们这个世界过去和现在到底是什么样的,从而使得他们的论证成为完全的唯心主义的东西。事实上,如果我们放眼历史,很容易看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走过的从野蛮到文明并继续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人类社会规范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经历了相同的向文明演变发展历程。从古代法对奴隶制的维护到最终人人平等的理念几乎成为人们的偏见,从古老的“同态复仇”到私力救济的原则上被排斥,从宗法的家父权(或族权)和夫权到家庭成员的完全平等和夫妻的完全平等,无疑人类社会的法律走过了一个从不合理到合理、从不正义到正义的过程。尽管一定的法律制度在其存在的一定的历史时期往往被认为是合理的,是合乎当时的正义的,但其发展无疑是在对其合理性和正义性的质疑中完成的,没有这种质疑,法律无从发生演变。因此,我们可以确切地感觉到在法律演变的背后,有一个似乎是永恒、实际是不断变化的正义之手在召唤。虽然今天我们往往说,是经济条件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演变,但我们无法完全解释何以经济的发展能推动法律走上日趋合理、日趋正义的不归路。因此,自然法学派执着的追求,也未尝不是为法律的航船筑起的高高的灯塔。这灯塔,指引着一代代法学者不悔的艰辛之路。
在自然法学派之外,德国的黑格尔则认为“绝对精神”是一切事物的本源和基础,法律是自由意志和客观实在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体现。 如果说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基于对人类社会的虚幻的假设的话,黑格尔则甚至连这样虚幻的假设也不屑于作出了。在黑格尔那里,臆造的“绝对精神”已成为世界万物产生的本源,法律不过是“绝对精神”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这是唯心主义哲学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最大胆的歪曲。他们从来不真正睁开眼去看一看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的真实的发展轨迹,而满足于书屋里的抽象体系的逻辑完善。基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如果说自然法学派对社会正义的不变追求还令人钦佩的话,那么在唯心主义哲学那里连这种钦佩也无从产生了,有的也许只能是对其庞大哲学体系的无聊的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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