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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评论法学派述评

  三、论文文献,是对释义文献的总结性研究。阿库修斯以后,法学家越来越关心对一个个法律课题,尤其是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课题进行概括性研究,写出论文。13世纪后半叶出现关于条例理论的《条例设问集》(Quaestiones  statutorum)和关于刑法适用的《恶行论》(Tractatus  de  Maleficiis),可以说是这种论文的最初形态。杜兰梯斯(G.Durantis  ,1337~1296)对以往的诉讼法学成果进行总结,撰写的《法庭鉴》(Speculum  iudiciale)是13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论文。此外,上述关于公证人的论文,也是该时期的作品。
  在西方,文化文(tractatus)这种文献,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到了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对罗马法经典进行注释的同时,也开始创作一些论文,但论文的大量出现以及进入论文创作的繁荣期,则是在阿库修斯去世、评论法学派崛起以后的事情。论文一般以应受法律规制的特定社会问题为对象,其结构原则上不遵照原始经典文献的顺序,而是针对一个同样的问题,将各种法律渊源结合汇集在一起。虽然不十分系统,但已有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Ⅲ13世纪中叶以后,在西欧,各个国家的城市不断兴起,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也更为复杂,迫切需要有一种统一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调整。罗马法在意大利的复兴,给当时的司法界带来了新的生机和希望。但注释法学派却未能意识到社会的这种进一步变化,仍然埋头于对《国法大全》的注释、整理和汇编之中。评论法学派改变了前者的做法,针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作出和符合时代需要的反应,从而使自己的活动带有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第一,在方法论上,评论法学派通过引入辩证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给罗马法注释和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注释法学派那里,开始重视的是古代经典文献的字、句、章和节的释义(主要是将古代语言翻译成为当时的语言),随后在注释原典的基础上,又逐步形成了八个操作技巧、三个作业程序,前者为“制作序言、分析问题、概括内容、设定案件、读出含义、出示理由、附上注释、提出反论”。后者分为“批判性的作业程序”,即读出原典的含义,如有不同的原典版本,则提出此版本,决定取舍;“分析性的作业程序”即对原典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设定案件、举出理由;以及“综合性的作业程序”,即论述相关联的问题,引用各种典籍和判例,概括内容要点,形成普遍性原则,采用类推,等等,并将这三种程序结合起来。〔12〕同时,注释法学派通过“区别”(distinctio)和“扩张”(amplificatio)以及“限定”(limitatio)等讨论或技巧,来构筑注释书的体系。评论法学派一方面吸收了上述注释法学派的方法论中的许多优点,同时又有自己的发展和创新,比如,评论法学派常用的一个方法就是提出一个命题,然后进行推理,再运用特别的例证检验以得出结论。有时不能得出结论时,便通过诡辩之方法使之成立。如他们在对“法律的适用原则”作辩证分析时就作出了如下的推理:一、罗马法是通用的,所以对外国人(外族人)也是相同的;二、制定法(statutory  Law)作为一种例外,则被限定在那些录属于制定这种法律的主权国家的臣民和案件。从这两个原则,他们进一步推出了如下的结论:第一,一项仅仅规范(本国)人的法令不施行于外国人;第二,一项涉及物的法令,也作用于外国人(如同作用于本国人一样),因为物(things)应该被置于该国的立法权之下;第三,对人有约束力的一项法令,可以对走到任何地方的该公民有追及效力。13〕评论法学派通过这种方法,使他们可以不受罗马法原典的约束,便于构筑自己的理论体系。诚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评论法学派丢弃了对经典著作的注释的形式,取而代之更为综合、更加科学的方法,来单独处理法的各个部门,将调整同一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则汇集在一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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