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释义文献,即解明现在的罗马法经典的含义的文献。评论法学派抛弃了注释法学派那种单纯对个别词、句进行注释的方法,而是按照法律条文的顺序对经典文献进行评注,其对象是《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中各个部分、中世纪皇帝法、伦巴第(Lombarda)习惯法、封建地方法等。在进行评注时,他们往往在注释的同时,广泛引用各著名法学家的语录和观点。评注一般以在大学中讲授的罗马法原典的讲稿为基础,同时也包括了一些专著和讨论集。
除了一些分散的个别性评注外,评论法学派的著作的大部分是在继承注释法学派的方法的基础上写成的,它们遵循和反映了如下模式:①对作为法律渊源的罗马法原典的区分;②对内容作出概括性叙述;③为阐明原典而编写的教学用案例集;④为帮助学生理解原典而作出的字句说明;⑤汇集重要的法律观点的论点集;⑥对上述提示的解释存在异论时,试图以“区别”和“理由”来消除矛盾的法源辩明集;⑦与对法律渊源的解明研究相连,以设问的形式来解决其他各种问题的设问集。在这些作品中,有些是注释法学派已经作出努力、并取得巨大成功的,有些则是评论法学派加以改造并发扬光大的,如案例集的编纂等。另外,评论法学派在从事对罗马法原典进行注释时,没有象注释法学派那样严格拘泥于原典,有时会根据自己的兴趣以及社会的影响而脱离原典,写成自己的作品。
二、解说文献,即罗马法原典的解说文献。包含“设问”(quaestiones)和“建议”(consilia),以及法学家进行实务活动(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的程序。 作为文献形式的设问,在注释法学派中,由于经常进行“讨论”(disputationes)这种特别的授课方式因而已经得到发展,该学派的最后一位代表阿库修斯Accursius,约1182~1260)去世以后,这种发展并未停止,评论法学派崛起后也继承了这种做法,但他们又有新的创新。即举行“讨论”之外开始编集设问集。设问的内容,主要是提出论据和反证,经过推敲讨论,提出解决的方法。其过程具体为:案件(casus)——法律问题(quaestio)——赞成或反对的论据——解决(soiutio,解答)。设问是在注释罗马法原典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著作形式,它将注释中遇到的一个个问题抽出来,通过设问程序予以确定,而后汇集而成。
建议,是法学教师提出的关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的学术性建议,其方法与设问程序相同。这种建议,在注释法学派时代还很少,但到评论法学派时代就大量出现了,所以,也是后者区别于前者的一大特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评论法学派有时也称为“建议法学派”(Konsiliatoren)。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接受法学教师的建议这种做法,在12世纪后半叶已开始出现,到13世纪后便形成为一种制度,开始受到一些条例和敕令的规制。建议的出现,与12世纪以后意大利政治生活中党派相争、王权与教会权力的矛盾,法学教师因而大量充任政府以及法院的法律顾问相关。当时,建议虽然在原则上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但他们在审案实践中则往往以建议作为判决的理由。建议的作出,一般是针对某个案件,引用各种法律渊源,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行逻辑论证,排除各种可能的反证,最后得出解决问题的结论(solutio,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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