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著作外,毕兰西亚编写的《中英法律官制辞典》,李浩的《有法律、无法官》,毛瑟的《一个社区的法律与社会变迁:台湾农村的个案研究》,巴克斯鲍姆的《中国的家族法规和社会变迁》等书也都是公认的涉及中国法律传统的有力之作。
1994年,琼斯教授翻译的《大清律》一书由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这部译作是迄今为止《大清律》最完整、准确的英译本,也可以说是美国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最新收获。但该译本也有一个缺憾,即只翻译了律典而未涉及条例。
1994年,北京出版了一部由中美学者合作编译的中文版《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该书收集了过去20年里美国学者讨论中国法律传统的论文12篇。高道蕴女士在该书导言中指出:“西方对中国法的评价一向是不一致的。一方面,某些学者指责中国未能构建行之有效的基于法律的‘西方式’法律文化;而另一方面,一些学者对中国不愿将法律作为解决统治问题的最终手段却表示赞赏”。从本书编选的材料看,高女士显然不赞成前一种观点并试图“纠正根深蒂固的关于早期中国法特征的成见。”该书收入的第一篇文章是安守廉教授批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昂格尔教授对中国法所作的评断。显然安氏的批评未必能使被批评者及其同情者心服口服,但有一点看来是切中了要害,即以昂格尔为代表的观点是从西方人的角度,运用纯西方化的概念和标准来评判一种生长于完全不同的社会土壤中的法律制度。据我个人的观察,战后美国崛起的职业中国法学者正在努力突破由老一代学者如韦伯、非职业中国法学者如昂格尔等设置已久的框框,试图探索一条研究中国法的新路。他们反对生硬套用西方标准的简单作法,主张从接近中国人的思维模式的角度出发,客观、完整地理解中国法律与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传统间的有机联系。
伯尔曼曾说:外国法学生总是存在着一种危险,即“不加分别地将我们分析自身潜在法律基础的假定移植到”分析中国法中来。有学者指出:“法律似乎是西方研究中国的各个学科中最为艰难的一个,因为它深深地植于西方的价值观念之中”。因此,顽固地套用西方模式对中国法评头论足必将一无所获〔40〕。琼斯教授在研究大清律时也指出:“探讨以大清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关键在于运用其自身的术语”。他进而得出结论:“受过中西任何一种法制薰陶的人,在探索另一种法制时,首先必须抛弃他自身所熟悉的模式,然后才能理解另一种完全生疏的制度。”〔41〕
四、结论
与五十年代相比,当前美国的中国法研究已颇具规模,培养出了一支有较高素质的、档次搭配的较好学者队伍。无论是从研究者和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来看,美国均执西方世界之牛耳。在欧洲许多国家及加拿大、澳大利亚均有一些从事中国法研究的学者,但多属各自为战,难成阵势。与日本学者相比,前者在资料的发掘和整理上或许有所不及,但绝非不注重资料。而且,由于观察的角度、距离及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对同一材料的运用和理解往往能得出与我们完全不同的结论,有时甚至大大超出东方人的意料之外。尽管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可能无法为我们所接受,但其治学态度之严谨、对综合性研究方法之注重仍颇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责任编辑/黄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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