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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国的中国法研究

  三、文化传统研究
  我国法学界的许多人可能已经注意到,美国法学界,也许包括其它西方学者在内,研究中国法的学者们,尤其是公认的较有成就的学者,多数长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然而据我的观察,美国法学家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只是一种手段,抑或说是研究的出发点,其根本的目标或归宿还是现实的制度。他们不过是想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考察中国传统与现实间的连续性和差异。〔32〕李浩的名著《有法律,无法官:中美法律比较观〔33〕可兹为证。美国资深的中国法学者似乎存在着一种共识,即:现行中国法其书面的制度与实际运行状况间的差距之大远远超过了西方同类物间的差距。在他们看来,现行中国法的书面规范(Written  rules)不过是照搬西方的产物,而且这种照搬存在着严重的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
  美国学者认为,除了数千年文化传统以外,现行中国法还受到其它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学者指出,1949年以后,中国法律的政治化色彩是照搬前苏联模式的结果。〔34〕但也有人认为,学习前苏联的经验只是机械地、公式化的照搬,而且前苏联模式经常被误解和修正,因而不能全部归因于此,〔35〕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经历也对现行法制产生了重要影影响。〔36〕
  有趣的是,有些年轻的中国法研究者或未受过中国法专门培训的美国人往往不受上述成见的羁绊。然而他们的论著一问世,常常立刻招致权威们的尖刻批评。
  1981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沃伦·博格在上海访问时曾高度赞扬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和罪犯改造制度。他的讲话曾在国内外引起很大的反响,但在美国国内却遭到了职业中国法学者的激烈批评。他的讲话被视作是缺乏对中国社会起码了解的信口开河。〔37〕
  1989年,加州大学圣迭哥分校的两位年轻中国法研究者编写了一部现行中国法律教课书。伯克力法学院的贝林教授尖锐批评此书忽视了中国法制史,认为该书对中国1949年以前的法律的处理方法是“表面化的。有些方面简直徒增人们的困惑。”作者则答辩说,他们的著作是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
  1967年出版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至今仍是美国中国法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该书选择了《刑案汇览》中的大量案例并附有注释。对注重案例法的美国学者来说,此书的份量可想而知。如果将此书与两部德文版的有关中国习惯法和契约的著作合起来参看,〔38〕无疑使西方人得以窥见中国历代法典以外的重要法源。该书是由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博德和莫里斯合著的。高道蕴博士称博德是“研究中国法的西方先驱”〔39〕,决非虚言。琼斯教授也曾对我说:“不知道莫里斯也许还没有什么,但不知道博德则绝对不行,他是美国中国法学者中特别重要的人物”。与博德教授的著作相似,我国老一代学者瞿同祖先生所著英文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虽然问世已逾半个世纪,但至今仍被许多中国法教授指定为学生必读参考书。
  1969年,哈佛大学东亚法研究中心组织了一次中国法律传统研讨会,提交给会议的大部分论文后来收入柯恩、爱德华及张陈富美合编的《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此书至今仍被视为上乘之作。哈佛东亚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的几部著作,如约翰逊(Wallace  Johnson)翻译的《唐律》,陈衡昭(Paul  Heng-Chao  Chen)著《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也都是重要的中国法基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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