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以上的著述,可以看出,第一代美国学者的研究并不限于正规的法律制度,而且柯恩还特别强调非正规的惩罚措施的重要性。事实上,美国学者研究的内容主要不在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围绕着法律的政策、社会控制、政治运动等广泛的社会政治背景问题。
2.民法、经济法
独具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一直是倍受瞩目的研究主题。柯恩先后发表了“现代化前夜的中国调解制度”〔12〕和“中国城市的人民调解规则之制定”,〔13〕拉伯曼写了“毛与调解制度: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与解纷。”〔14〕美国人之所以热衷干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为探究这个制度与传统的调解手段的关系。他们认为,以非正规(即诉讼以外)的方式排解纠纷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作法。新中国成立后,仍然提倡这种方式主要不在于它能够解决轻微的民事纠纷和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在于它的政治色彩。因为这个制度已经被改造成一种新的控制手段,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
八十年代,中国民法、经济法的发展,被美国学者们视作是中国法律改革最突出的领域,引起了他们的浓厚兴趣。这个时期,美国学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民事立法的法典化趋势以及公民权利意识。中国法研究的第一代学者钟斯对八十年代中国民法的最新发展极为留意,他不仅撰写了若干评论文章,还翻译和编辑了一系列资料。1984年他同时发表了我国民法草案第四稿的英译本及他翻译的11件民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四川省高级法院编辑的14件案例中摘选的。1985年,他又发表了译著“中国的民法”这部译著包括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长达十数页的编者导论,实际上是一篇论文,后一部分题为《民法总则案例汇编》,是根据1981年北京政法学院编辑的同名著作选译的121件案例。1987年,钟斯在他的“有关中国
民法通则重要意义之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中国新颁布的《
民法通则》用来解决实际纠纷未免过于抽象。这种观点实际上代表着美国学者的普遍看法。同年,他还发表了我国《
民法通则》的英译本。我国民法通则公布后,先后有多种英译本。据我所知,在美国至少有两个,另一个是由Grey和H.R.zheng翻译的,发表于1986年。
八十年代初期颁布的《
经济合同法》及改革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是美国学者研究的一大热点。现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任教的美国人伯特(Pittman Potter),80年代毕业于西雅图华盛顿大学,他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指出:中国的法律改革为《
经济合同法》的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后者的实施又必然刺激中国正在崛起中的私人经济权利。〔15〕麦克耐尔在“中国的合同:法律、实践与解纷”〔16〕一文中也有类似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