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先裁决(Preliminary Ruling)
预先裁决,是根据成员国法院的请求,对该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到欧盟法令的含义及其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根据欧盟条约第177条的规定,预先裁决的范围包括:有关欧盟条约的解释;欧盟机构和欧盟中央银行制定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释;对按欧盟理事会法令设置的机构所制定的法令进行解释,如果该法令有此规定的话。
预先裁决的目的在于保障欧盟法的统一性,使其在各种情况下,欧盟法在所有成员国保持相同。由于在欧盟范围内缺乏有力的联邦机构或欧盟范围内的上诉法院,预先裁决就成为保障欧盟法得以统一执行的重要手段。
有关预先裁决的审请只能由内国法院或审判机构提出,当事人自己不得自行直接请求欧盟法院裁决。内国法院或审判机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要求或基于自己的动议提出此项申请。在申请提出后,除非情况特殊,在内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中止,直至欧盟法院作出先决裁决。
就其性质而言,预先裁决不属于对抗式的诉讼程序,而是成员国法院和欧盟法院之间的一种司法合作。预先裁决制度设立之初,成员国法院对此反应冷谈,担心内国司法权会受到干涉。如今内国法院对此有了相反的认识,提请预先裁决的案件日益增多,已使欧盟法院负荷过重。为此,欧盟法院要求内国法院对在内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背景作出充分详细的叙述,从而使欧盟法院能作出及时的答复。
预先裁决对于申请裁决所涉的案件来说,具有约束力,即关于欧盟法的效力和解释须由欧盟法院最后并且权威地作出决定,提出预先裁决申请的法院应按裁决处理该案。〔13〕但欧盟法院的预先裁决并不具有判例的性质和地位。虽然欧盟法院一般会沿循以前的裁决,但必要时,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偏离以前的裁决。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律系责任编辑/潘剑锋)
注:
〔1〕Joined Cases 8-11/66,Cimenteries v Commision:[1967]ECR 75。
〔2〕Case 41/83.Itaiy v Commission: [1985]2C.M.L.R.368 [1967]C.M.L.R.77。
〔3〕Case 300/89,Commission v Council:[1991]ECR2867,[1993]3 C.M.L.359。
〔4〕Case 70/88,European parliament v Council:[1990]ECR I-2041,[1992]1 C.M.L.R.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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