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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诉请确认非法协调了欧盟法律制度中两项有所冲突的政策。政策之一是从法律的稳定性角度出发,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应使欧盟机构制定的法令成为不可指控;另一相反政策是,不允许一项非法性的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为完善的法令并进而培育出新的非法性法令。
  
  四、在损害赔偿之诉中对有关法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欧盟条约规定:“欧盟法院在173条范围之内拥有不受限制的管辖权去审查欧盟委员会有关罚款或分期罚款的决定,可以将罚款或分期罚款的决定予以取消、减少或增加。”据此,欧盟法院可以通过受理下列诉讼进行司法审查:诉请对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在所谓的“员工案件”中,对欧盟机构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审理有关欧盟机构的非因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11〕
  
  欧盟条约和欧盟法院对欧盟的非合同责任问题极为敏感,因为这涉及到欧盟作为一个公共权力机关的各种行为。因此,欧盟条约授权欧盟法院对有关欧盟的非合同责任以排他的管辖权,并授权欧盟法院按有关规定创制涉及这方面责任的独立的欧盟法。这种规定的一个优点是排除了成员国法院审理欧盟机构的行政行为的可能,从而避免危及欧盟的独立性。
  
  欧盟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确立了欧盟机构承担非合同责任的某些要件:必须有损害;欧盟方面有非法行为;损害与被诉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非合同责任,欧盟法院认为应包括欧盟机构因立法所造成的损害责任,即所谓的规范侵权责任。欧盟法院对此类侵权的认识是,当某欧盟机构所制定的具有立法性质的法令后来被发现违反了欧盟条约或其他欧盟法,则可能产生规范侵权。但为了对此类纠纷予以限制,减少欧盟机构的诉讼负担,欧盟法院对规范侵权确立了一个严格的检验标准,即唯有在欧盟机构的法令“公然地充分地违反了一项保护个人利益的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时”,才可以构成侵权。易言之,如果欧盟机构的法令只是一般违反,而不属公然违反,则规范侵权不能成立。70年代初,鉴于欧盟范围内牛奶生产过量,奶粉积压,欧盟理事会制定了一项规章,要求生产动物饲料的厂家通过欧盟的有关机构购买脱脂奶粉,并与其他饲料掺合,以代替豆类提供蛋白质。缘于此,饲养家禽的农场主不得不支付更多的饲料费。农场主们直接诉请欧盟法院裁决欧盟理事会承担非合同责任,结果欧盟法院认为该规章虽属不法,但该违反不具有公然性,因而赔偿的请求不成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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