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诉请宣告无效的理由
欧盟条约第173条规定了四条诉请宣告无效的理由:(a)无资格作出:(b)违反了程序的实质要求;(c)违反欧盟条约或者任何与实施条约有关的法律;(d)滥用权力。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欧盟法令是否可宣告无效,其争议只能限于法律问题,而不能以该立法的合理性以及立法所依据的事实为理由提出争议。
欧盟法院在几起案件中,以违反程序的实质要求为理由废止了有关法令。法院认为,程序要求并非出于形式上的考虑,而是为了给当事人维护其权利的机会,给欧盟法院行使其监督职能的机会,给成员国及有关国家以辩解的机会。
对于上述(c)中的“任何与实施条约有关的法律”的含义,欧盟法院作了扩张解释,认为,既包括按条约所制定的规章,也包括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以及在具体案件中为欧盟法院所认可的成员国法律中能行的法律原则。
对于滥用权力,欧盟法院的解释是,不仅包括为非法目的使用权力,而且包括目的合法但超出权力范围而行使权力。
5.诉请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欧盟条约第176条规定,制定的法令被宣告无效的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履行法院的判决。欧盟法院认为,一项争议之法令可能仅有部分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其它部分仍然有效。该条款还规定,当一项规章被宣告无效时,欧盟法院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说明被宣告无效的规章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如在72年第81号案,即欧盟委员会诉欧盟理事会一案中,欧盟法院宣告欧盟理事会一项有关欧盟机构的员工工资标准的规章无效。但为保证工资能继续支付,法院裁决,在欧盟理事会作出新的规章前,原规章应继续执行。
二、对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Actions for Inactivity)
按欧盟法律,不仅对欧盟机构的非法行为给予司法救济,而且对于不作为行为也允许诉诸法院。欧盟条约第175条第一款规定:“如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或者欧盟委员会违反本条约的规定不作为,成员国和其他欧盟机构可以诉至欧盟法院,以认定其行为违法。”
该条允许欧盟议会作为欧盟的一个机构,对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不作为行为提出诉讼。1983年,欧盟议会首次行使了这项权利,将欧盟理事会诉至法院,理由是理事会没能按条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运输政策。欧盟理事会提出几项理由,反对法院受理此案,但被驳回,欧盟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的条件是,欧盟机构事先已被要求作为而作为,并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从被要求作为之日起二个月内,该机构一直没有表明态度,则在其后的另二个月内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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