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对法律的统一解释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前提,在欧洲联盟体制缺乏联邦结构或联盟上诉法院的情况下,先决裁决制度是实现共同体法统一实施的唯一手段。没有统一适用的欧共体法,共同市场的基础将是非常脆弱的,而且共同体法不可避免地会被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所淹没。
2.先决裁决制度为无权在欧洲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向欧洲法院寻求救济提供了间接的途径
共同体法为自然人和法人对共同体法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机会是有限的。根据条约第173条规定的条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对所针对的决定,或对虽然是以规则的形式或是对另一人的决定的形式出现,但直接地和个别地与他人有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并且“本条款规定的起诉,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决定公布或通知原告之日起,或者在原告获悉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是针对自己的决定以外,自然人或法人要对“规则”或针对他人的“决定”直接向欧洲法院起诉必须证明该“规则”或“决定”与自己直接并且个别地有关,事实上这很困难。而且由于这种诉讼必须在两个月内提出,时间上也有很大的限制。在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根据第177条规定通过在成员国法院审理的诉讼中提出欧共体法问题,可以对欧共体法的有效性提出间接挑战。如果在先决裁决程序中,有关法令被欧洲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对原告来说,与直接诉讼的实际结果是一样的。
在共同体的法律体制下,个人之间或公司之间或者私人与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之间发生的涉及欧共体法问题的纠纷只能在成员国法院解决,而不能直接在欧洲法院起诉。先决裁决制度为这些当事人主张欧共体法所赋予的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先决裁决制度的发展标志着共同体司法控制系统的日趋成熟,标志着间接司法审查时代的到来。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王亚山)
注:
〔1〕〔1987〕2Common Market Law Reports 262(以下简称为CMLR).
〔2〕181/73, Haegeman, (1974) Official Reports of Cases before the Court of Justice in English 449(以下简称为ECR).
〔3〕〔9〕〔16〕Costa V. ENEL (6/64) (1964)ECR585.
〔4〕Case 61/65 (1966) ECR 261.
〔5〕〔6〕〔8〕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2月,中文版第689、696页。
〔7〕Nordsee Deutsche Hochseefischerei GmbH V. Reederei Mond Hochseefischerei Nordstern A.G. & Co.K.G.(1981)E.C.R.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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