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认可投资交易所(recognized investment cxchange,RIT)及被认可结算所(recognized clearing houses,RCH)。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36条,被认可投资交易所在涉及其业务范围内构成投资的事务方面为被豁免人。第38条规定,被认可结算所在涉及为投资交易提供结算服务的业务范围内的事务方面为被豁免人。
此外,海外(不限于欧共体)投资交易所和结算所如符合要求也可被认为拥有豁免权。这些要求主要是:海外交易所、结算所根据其规章对在英国的投资者提供的保护至少与《1986年金融服务法》所提供的保护相当;这些机构能够并乐于以分享信息和其他事项的方式与英国负责投资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当局、团体及个人合作;海外机构的监管者与英国监管者之间应有适当的合作方案。另外,有关国家的金融市场向对方开放的程度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必须注意,海外机构的豁免权由国务大臣〔6〕决定,采用发放认可令(recognition order)的方式。
(3)其他豁免。除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45条主要就特定情况下特定职务人员视为被豁免人所列举的十余项豁免〔7〕外,主要的“其他豁免”有如下三种:
A.劳埃德社(Society of Loyd’s)。又称为劳埃德船级协会,是英国最负盛名的船级评估及保险公司。根据《1986年金融服法》第42条,由劳埃德理事会许可作为劳埃德承销代理的人员在与劳埃德保险业务有关或符合劳埃德保险业务宗旨的投资业方面为被豁免人。一个国家在其法律中对一个特定企业作出例外规定是极为独特而罕见的。这一规定也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争议。不过劳埃德的这项豁免权是极为有限的,并且委员会尚可下令进一步限制甚至取消这项豁免。
B.货币市场机构(Listed money market institutions)。《1986年金融服务法》承认相关法规确认的豁免人为该法所谓的被豁免人。据此,《1987年银行业法》中规定的被豁免人即为《1986年金融服务法》所承认。它们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国内机构,例如国家储蓄银行(the National Savings Bank),城市银行(municipal Bank),信贷协会(credit unions)等;
第二类,国际组织,如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等。
不过,这些货币市场机构只在涉及这些机构之间或它们与其他人之间进行的为《1986年金融服务法》所规定的交易时,才视为被豁免人。
C.指定代表人(appointed representatives)。指定代表人的含义是,由被授权人(即“本人”)根据一项要求或许可其从事相关投资业的契约所雇佣的人,并且本人(即雇主)书面表明接受指定代表人在从事投资业务方面所产生的责任。该指定代表人只在作为代表人应从事的投资业方面为被授权人。因此,对被指定代表人的豁免实际上包含两方面,一是免于申请授权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契约的约定即可从事投资业务;二是对投资从业行为的后果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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