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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基础
  产品或建筑物的最初出卖人对存在 隐蔽瑕疵的产品或建筑物的第三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制度是否违反了契约相对性原则,该种制度如何与法国民法第1165条规定的原则保持协调一致,这是法国理论学家和司法判例在试图确立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时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法国学者提出了各种理论来论证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正当性和与民法第1165条的一致性,其中,影响最大、说服力最强的是所谓的“依附性权利”理论。
  根据该种理论,购买人就出卖人出卖的存在隐蔽性瑕疵的产品或建筑物而对出卖人提起的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是一种契约性诉讼,该种诉讼性权利是一种依附于、附着于所转让的瑕产品或建筑物之上的权利;在有瑕疵的产品或建筑物被转让给第三人之前,此种附着于标的物之上的权利并不因为买卖契约而发生移转;一旦被买受人出让给第三人,则此种权利亦随之而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因此而遭受损害,即可行使此种权利,对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最初出卖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法律责任。〔24〕依附性权利理论的优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方面,它避免了当事人间的迁回契约之诉,〔25〕使第三人不因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出卖方破产、无赔偿能力而受到损失。如果坚守契约相对性原则,则第三人就其购买的标的物的隐蔽瑕疵所受损害只能对直接出卖方诉请瑕疵担保责任之承担,直接出卖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始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诉请责任之承担。如果直接出卖方陷入破产,则第三人的利益就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而根据依附性权利理论,直接出卖方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方所享有的直接性契约诉讼权利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为第三人所享有,第三人既可对瑕疵产品的直接出卖人提起诉讼,也可对最初出卖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对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既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不致因此种链条中的某一方当事人破产、无力承担责任而受到不利影响,又避免了诉讼的迂回进行,省时省力,便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另一方面,它改变了传统法国民法中第三人的不利地位,免除了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固守契约相对性原则,第三人在受瑕疵产品损害的影响下只能诉请产品的最初出卖方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应承担举证证明产品的最初出卖方对瑕疵产品致损存在主观上的过错的责任,而这在第三人来讲,不仅是十分困难的,而且有时甚至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为此,法国司法为与依附性权利理论保持一致,赋予第三人以直接性诉讼权利,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采取了推定的方式,认为除非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能够证明第三人的损害是由于他本人或别人的过失造成的,否则,他就知悉其所出卖的产品的瑕疵〔26〕而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极大地改善了第三人的地位,而且也极大地提高了第三人胜诉的机会。当然,“依附性权利”理论也存在着许多问题、〔27〕但这是它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适应经济要求的程度的提高,这些问题也会随之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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