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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的第三人有两种,其一是与受瑕疵产品损害的买受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如买受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家中客人等,一旦他们受到买受人购买的瑕疵产品的影响、损害,即成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的第三人;另一种则是与瑕疵产品的买受人签订买卖关系,受让该有瑕疵的产品并受其损害的人。在传统法国民法中,根据严格的契约相对性原则,无论是与瑕疵产品的买受人有密切关系,受到瑕疵产品损害的第三人,还是从瑕疵产品买受人那儿受让瑕疵产品的第三人,均不得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通常就是生产商提起瑕疵担保责任违反的诉讼,要求他们对自己承担退还价款,减少价款或损害赔偿的契约性责任,而只能对他们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他们对自己承担债权责任。在现代法国民法中,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及于买受人之家庭成员,家中客人以及其他合理期待会使用、消费或受商品影响并且其人身因担保责任之违反而遭受损害的人的观点依然存在,一旦他们受到瑕疵产品的损害,只能根据法国民法典中的第1382条、第1384条或1386条等侵权行为法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提起诉讼。〔9〕而在第三人受让卖受人出让的瑕疵产品的场合,法国司法判例已完全实行不同的原则。如果此种第三人受到瑕疵产品引起的损害的影响,他们可以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提起契约性诉讼,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法国判例法的此种观念的变化同法国意图对消费者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克服传统民法不利于第三人的弊端分不开的,因为,根据法国民法,在第三人向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他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对瑕疵产品致害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否则,他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而如果要对瑕疵产品的受害人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使瑕疵产品的生产商和最初出卖人对他们投入市场的产品的“开发风险”承担责任,必须将举证责任强加给瑕疵产品的生产商和最初出卖人,由他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害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性质就是契约性的。而如果仍然实行侵权责任制度,只允准第三人提起侵权诉讼,则势必因为其起不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扭曲了法国民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为此,为使第三人能对瑕疵产品的生产商和最初出卖人提起直接诉讼而又无须负举证责任,法国司法就将契约性过错作为侵权性过错来对待,〔10〕即便这样做会使契约性过错的一般概念被扭曲,〔11〕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采取侵权性分析对他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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