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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思考

  3.设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上升,公民因婚前财产认定不清而发生争执、侵犯权益、激化矛盾的比例也在上升。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设立婚前财产登记档案,使当事人如实填写婚前财产登记清单成为结婚登记制度中的一项必须的法律程序,从而明确当事人婚前财产的范围、种类、数量和性质,增强婚前财产登记的效力。
  4.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婚姻状况比较复杂,婚前试婚、非法同居等“假性婚姻”和合法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分辨。为维护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减少和消灭违法婚姻,我国婚姻法应尽快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1)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  无效婚姻是欠缺法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②非自愿结婚;③已有配偶;④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⑤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⑥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2)无效婚姻的确认及宣告机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享有确认并宣告婚姻无效之权。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姻,既可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告其无效,又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无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姻,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在行使确认婚姻无效之权时,应根据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确认并宣告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避免按离婚程序处理确认婚姻无效之诉。
  (3)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人  为将违法婚姻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机关团体、群众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等均有权提出宣告无效婚姻的请求。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经确认为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为保护无效婚姻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问题,应适用我国婚姻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但关于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处理问题,则不应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共同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
  四、关于协议离婚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24条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易于造成适用法律的困惑,不利于督促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监督的职责。为弥补上述不足,特提出如下建议:
  1.应进一步明确协议离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但对“确实自愿”和“适当处理”我国婚姻法未明确指明。为避免婚姻登记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减少夫妻财产分割不公平,子女抚育费给付不合理等不良后果的发生率,我国婚姻法须明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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