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贯彻基本原则,该法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为顺应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法除应继续坚持上述原则及有关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增补以下原则:
1.民主持家原则 民主持家是指家庭成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家庭事务及家庭冲突。禁止家庭事务独断专行,禁止以暴力手段解决家庭冲突。设立该原则的必要性是:(1)建设文明家庭的需要。(2)遏制家庭暴力的需要。
2.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依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权利和义务,禁止第三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妨碍婚姻家庭的稳定。设立该原则的必要性是:(1)有利于维护善良风格。(2)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3)有利于制约和限制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三、关于结婚制度
我国的结婚制度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和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1.进一步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6条在适用过程中,常因“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不清,认定不明而陷入困惑。为增强这一规定的明确性和操作性,我国婚姻法应进一步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种类和范围,即:(1)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者;(2)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3)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白痴;(4)患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无法治愈者。此外,为使《
婚姻法》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呼应,《
婚姻法》还应明确规定:除上述禁止结婚的疾病外,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者以及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者,应当暂缓结婚。
2.确立结婚审查期制度 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有三:一是可以促使当事人在审查期内对是否应该结婚做更认真要充分的考虑,避免草率结婚;二是有利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是否应予登记,进行充分地审查和监督,以杜绝违法婚姻;三是可以弥补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不足。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经过一个月的审查期,而结婚登记则没有审查期的规定。为增加结婚登记的慎重性,严格把好婚姻登记的质量关,对我国公民的结婚登记设置相应的审查期是非常必要的,审查期限应以一个月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