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思考
王歌雅
【全文】
一、
关于婚姻法的名称的体系
纵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其法律名称无论怎样定义,一般都遵循了法律名称涵盖其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命名原则,使法律名称起到了顾名思义,一目了然的效果。我国现行
婚姻法的名称并没有囊括该法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易于误解为仅调整婚姻关系,并不调整家庭关系。为改变上述缺陷,有必要将我国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使之全面、清晰、直观地再现我国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我国现行
婚姻法的体系不够合理,内容不够全面,突出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现行婚姻对亲属的范围、种类、亲系和亲等没有作出规定。二是现行
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一章的规定过于单薄,不利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三是我国现行
婚姻法在涉外、涉侨及涉港澳台同胞的婚姻问题上未有明文规定。四是我国现行
婚姻法对有关制裁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为改变上述不足,建议我国婚姻法依如下增补:一是增设亲属一章,以明确界定亲属的范围、种类及亲等,尤其要明确我国所采取的亲等计算法的计算规则。二要增加家庭关系一章的内容。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兄妹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使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条件更加明确,更加全面。其次,进一步完善有关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增设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程序,以更好地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再次,应明确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具体条件,以促使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更充分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后,应适当放宽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严格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以适应收养关系发展的要求。三是要以专节的形式,增设涉外、涉侨及涉港澳台婚姻家庭问题的规定,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增强制裁条款的惩罚力度,详细规定违反
婚姻法的法律后果,以明确制裁条款的目的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