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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

  在日本独特的文化中,不返还借款被看成是“忘恩负义”,或不近人情,是违背“义理”的行为,因此不能得到宽恕。借款人在借款时,往往是将“义理”抵押给了债权人,因此在还不起债,特别是春节到来时,债务人常常会“为了面子”而自杀〔50〕。而这种自杀在日本社会往往得不到人们的同情。
  (五)中国的债务人处罚
  春秋战国时代,债务奴隶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当时对于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及其家族采用了没身为奴的做法。在农村破产的农民被迫甘受“雇农”的地位〔51〕。债务奴隶虽然在秦律中被废除了,但对债务人的人身执行或“役身折酬”的做法却被保留了下来。古代中国法律对于债务人的处罚规定在刑法之中。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对于不能返还债务的人要处以“杖刑”。《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
  一年……若更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52〕。即对于长期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53〕。关于宋代的债务人审判与处罚,古典名著《金瓶梅》第十九回有形象的描写。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也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明代虽然明文禁止“私债强夺”,但负债不还仍要受到官府的处罚〔54〕。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55〕。
  律令法中贯穿的是儒教与法家思想,儒教基本上是支持对债务人处罚的。唐的某一“放良书”中说:“人有高卑、六礼、贱者是前缘负债摘来下践”〔56〕,负债被看成是“贱”的根本原因。佛教也基本上支持对债务人的处罚。在原始佛教中,“借债”被视为人生五种障害的首害要加以克服〔57〕。禅师二代宗师慧可甚至把死亡比作“必须返还的债务”〔58〕。把债看成象生命一样神圣的思想来自婆罗门教的习惯。古印度婆罗门教教徒在讨债时,经常在债务人的门口静坐、绝食,以死来要胁债务人尽快还债。如果该僧侣因讨债饿死,那么该债务人就有可能被他人杀死或被认为死后要遭到“冥罚”〔59〕。佛教在借贷关系中重视道德,欠债必还是其主张之一。一般的债务人不能加入教团修行,而是要求他终生努力偿还债务或“报答恩典”〔60〕。
  (六) 结论
  在古代文明社会中普遍存在过债务奴隶制度。在破产法诞生以前和在破产立法的长期实践中,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主要采取了刑罚和自力救济的方式。从宗教的立场看,基督教、婆罗门教、佛教、儒教都曾支持过债务人处罚制度。这个影响直到今天仍随着各教教典的传播而存在。债务人处罚的历史,在现代破产免责理论的展开中是一个“大阴影”(blackhole)。用更现代的语言来说,即债务监禁的诉讼形式虽然已经被埋葬了,但其影响也许仍然会支配我们对待债务人的思想〔61〕。现在从对待债务人的社会习惯看 债务人处罚的轨迹尚没有完全被取除。在英美日等实施破产免责制度的国家,仍然有许多学者在为寻求破产免责的理论而努力。我国的破产法尚不适用于公民个人的破产事情,但作为公民个人的破产事实却在日益增加。为了保护破产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债务人救济法或扩大破产法的范畴,只有在正视债务人处罚的基础上,才能找到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免除和免责立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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