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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

  16世纪,议会根据只适用于商人的破产立法,规定可以监禁债务人,并在债权人之间分配扣压的财产,但是没有提供债务人救济的任何规定〔29〕。17世纪后半期,债务人监禁的严酷性由于支付不能者法的出现而得到了缓和。因负债被监禁的债务人,只要交出其不动产或者在没有不动产的情况下通过宣誓,就可以从监狱获得释放,但对其债务没有给予免责〔30〕。在破产法的起源时期,指道性的法律思想是扣留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商人立法原则。商人经常要在极短的期间内,动用巨额资金进行贸易活动,债务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其义务。因此,为了促使债务人尽快还债,有必要对债务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执行〔31〕。就是在现代的曙光维多利尼女王时代,破产法仍被认为是对伟大国家的不名誉之物。商人的支付不能仍被视为对社会的罪恶。18-19世纪对于支付不能的债务人出现了人道主义思想。免责的特别恩典和破产财产免除等方法逐渐在支付不能但却属于诚实债务人的处理中得到使用〔32〕。但是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仍然要实行严厉的监禁。直到1869年债务监禁废除为止,对债务人的处理制度一直没有出现很大的改善〔33〕。1822年与家族一起体验了债务人监禁的英国文豪狄更斯在其小说little  dolittle中,详细介绍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监禁制度。1869年的债务人法规定,对于6类债务人仍然可以逮捕处以监禁,另外对于有欺诈性质的二类债务人可以处以一年以下的徒刑〔34〕。这个规定在1914年的破产法中得到了维持,1926年的破产法基本上取消了债务监禁制度,有关债务人处罚的规定后来为1968年的盗窃法所吸收。
  (三)美国的债务人处罚
  离开英格兰移居北美殖民地的许多移民原本是债务人或者是害怕被其债权人逮捕的人们。卓越的博爱主义者奥格索普(Oglethorpe)将军最初致力于债务人的救济事业,将佐治亚殖民地作为债务人的更生之地加以开拓。但是到1830年为止,殖民地法中关于民事逮捕的规定,仍然类似于当时的英格兰法〔35〕。在这期间于1800年制定的只适用于商人的第一部破产法几乎是复印了英国的破产法。当时在英格兰,除了破产法同时还存在适用于非商人的支付不能者法。支付不能者法规定不能免除债务人以现在和将来的财产作偿还的责任,并且如果不是自发申请破产还不能免除债务人监禁〔36〕。关于当时美国的债务人处罚,基督教旁系的摩门教教典《阿尔马书》第11章对之有明确的记载。即对于不能返还债务的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债务人偿还。在法院强制下债务人仍然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可以没收债务人所持有的财产、物品,或者以盗贼的罪名将债务人流放到外地。
  1830年,由于主张债务人救济的监狱惩罚协会的推动,开始了对债务人监禁的改革。当时各殖民地一般都有数千或数万债务人因为还不起债而被监禁,有的债务人只因欠债几美元就被送进了监狱。在监狱惩罚协会的提议下,一部分被监禁的债务人通过誓约或债权人给予的免责而获得了释放〔37〕。1831年从纽约州开始,许多州陆续都制定了债务监禁的禁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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