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处罚的历史性考察
陈根发
【全文】
提起债务人处罚,一般人都会想起债务人监禁或者任意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资格、财产等情形,并且人们往往会把债务人监禁等现象看成是文明化与基督教性格进化的远古的野蛮习惯。但是,事实上并不如此。即使历史承认了产生债务人监禁的一般法则,那么认为债务人监禁是不间断衰弱的习惯这样一种想法也许是值得怀疑的。债务人受迫害的现象直到本世纪前半叶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至少,在本世纪债务人监禁仍在美国、英国广泛存在,债权人则在比较大的范围内利用了这一点〔1〕。债务人监禁的问题不仅仅只与历史学家相关这一点,已经为现代法律文献的调查所证明〔2〕。纵观历史,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债务人不能返还债务,都被看成是罪恶并对之加以了处罚,或者为了强制返还债务而设置了债务拘禁和债务人监狱制度。债务人监禁制度,就是在英国和美国一直到近年也仍然存在〔3〕。
在现代日本被叫做“债务地狱”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债务人处罚的社会意识。在日本曾经几乎没有人从法律上来认识消费者的破产问题。当然,消费者不能支付其债务的社会事实却大量存在,但这最多也不过是被看成例外事件,以全家自杀等形式出现在报纸的社会新闻版上〔4〕。现代文明社会中因不能返还债务而沦为债务奴隶的做法是不能允许的。在对话和交涉成为可能的今天,对于负有不能偿还债务的人们也有必要对其生活的方法加以保障〔5〕。
在中国封建社会对高利贷的保护、父借子还的思想一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基本准则。严厉地对待债务人的典型事例如黄世仁、南霸天对待债务人杨白劳、吴琼花的做法,虽然在道德上已被人们所唾弃,但在法律上并没有说明禁止该种行为的法律基础。换言之,杨白劳、吴琼花等债务人能得以解放,主要是依靠革命,而不是债务人救济法或破产法。在今天,黄世仁、南霸天式的债权人依然存在〔6〕。而要永远消灭现代的黄世仁、南霸天,主要是要依靠法律而不能是革命〔7〕。研究债务人处罚、解放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务人救济法,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必要的立法基础。
(一)古代罗马法对债务人的处罚及其影响
债务人处罚的习惯起源于古代债务奴隶的传统。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罗马12铜表法规定,对于逾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允许债权人用15磅重的枷锁将债务人锁上,在债权人家监禁60天。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提供食物的义务〔8〕。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公开侮辱以后,债务人也许通过诉讼程序提供保证契约(guaranties of due protess)而得以赦免。如若不然就可以把债务人判处徒刑,或作为奴隶卖到台伯河对岸的外国人区〔9〕。如果有二人或更多的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提起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债务人的身体就要根据各债权人的请求被切成几块〔10〕。12铜表法中规定的对债务人的残忍处罚方法事实上在罗马是否经常被执行,这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考证的事情。但这至少说明当时的法律对债务人监禁,债务人奴隶有了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往往被一些债权人滥用于讨债,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犹太商人夏洛克以割肉索债便是一例。由于人体执行是罗马市民法的特征之一,债务奴隶制也就成了正当的法律制度〔11〕。随着时代的进化,人体执行受到世人的非难逐渐得到了缓和,财产执行逐渐取而代之。但是人体执行的遗迹仍然或多或少给后世的强制执行罩上了阴影〔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