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为什么前述记载沈氏未刊书目之作,对各种未刊书目均予记列,而此书稿却独缺呢?又为什么会辗转流落东瀛呢?后一个问题,笔者无据不敢妄论。至于前一个问题,愚以为,乃因本书稿为沈氏早期在刑部任职时的习律之作,撰写《墓志铭》(对沈氏著作列述,皆以此为据)时,抑或尚未被发现,抑或因其为早期之作而被忽略所致。
《沈家本未刻书集纂》收入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所藏之《刑案删存》。该书卷六对清朝秋、朝审有一段精僻的解说:“向来秋、朝审情实人犯,臣部于九卿议定后,缮写黄册,按省分远近,与题本分次送内阁,恭呈御览。其有情节稍轻者,如服制官犯等项,及常犯内语言调戏致妇女羞忿自尽,谋故杀案内死近罪人,火器毙命,或系救亲情切,或衅起疑贼,或抵格误碰,一切情稍可原之类,均于黄册出语内声明,有奉旨仍行勾结者,亦有蒙恩免勾者,均出自圣裁”。据此而通观《内定律例稿本》,实为嘉庆、道光、咸丰(仅二年以前)三朝秋朝审黄册出语之汇集。
沈氏于同治初年进入刑部,其时年纪尚轻。虽有家学习律渊源(按:沈氏之父在刑部为官有年),因进部之前重在求取科举功名,故其在刑部实难以刑名熟手目之。而熟悉刑部例行公事,熟悉清律和各种例案,特别是刑部最重要的例行公事——秋朝审,实非朝夕可期。因此了解、熟悉、掌握刑部现存饿额、由前辈撰写的各类黄册出语,成为沈氏习律的最好教材和途径。他身为刑部官员,客观上有查阅刑部档案的各种方便条件;家学习律渊源,进入刑部前颠沛滚离的阅历,主观上有这种要求。主客观相结合,正是本书得以成稿之因。书稿汇录出语至咸丰二年而止,这与当时的国内形势相关。从咸丰二年到同治初年,正是太平天国农民革命运动时期。在全国性的大动乱年代,清朝秋、朝审名存而实亡。刑部档案无稿,沈氏书稿自然无录。本书出语多为嘉庆、道光两朝(特别是道光朝),至咸丰二年而止,其原因盖在于此。
《内定律例稿本》共录各类出语1116条,以若干条为类而设一目。总计79目(卷一至卷六,次第为:7、7、11、19、21、14)。各目(类)或数目类之后,沈氏先就该目类之出语加以撮要,点明该类案件“实”“缓”之要,然后按时间顺序逐一尽列该类出语。这种编撰方法,有伦有要,实在是习律的一种好方法。
下面略举卷一之第一、二目,以窥其貌。
卷一计有“致毙老人”、“致幼幼孩”、“幼孩致毙幼孩”、“老人毙命”、“致毙妇女”、“殴死兄妻”、“殴死弟妻”七目,其中第一、二目,因其致毙对象“老人”“幼孩”有其共性,故沈氏将此二类出语加以撮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