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日本的有关规定,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这类书稿,均为重要资料。国外研究者如欲全卷拍照复制回国并予出版,必须由该所教授会研究决定,而且拍照还必须是日本本土内的学术机构。为此,我找到法政大学协助指导我在日本进行研究的法学部教授罔孝先生。他非常支持我的计划,很快与法政大学现代法研究所所长金子征史教授商妥,由现代法研究所出面,将该书全部拍照。与此同时,商之原东京大学教授、东洋文化研究所前长池田温先生。池田温先生是一位对中国文化造诣极深,对中国非常友好热情的学者。在他和东洋所浜下武志教授的帮助下,终于办完各项手续。1995年10月,稿本拍照印件和翻刻出版许可书,和我一起西行回国。
《内定律例稿本》(内封作《旧抄内定律例稿本》)一函共六册六卷,线装手抄,卷长23.3厘米,宽13.1厘米。各卷目下均有“归安沈家本著”字样。卷一目录页有五处大小不同的红色印章,卷二至卷六则缺少一处,经东洋文化研究所管理人员辩认,这些印章均非该所印签。沈厚铎先生藏有乃祖部分印章,经一一查对,亦无与之相合者。为确定本书稿到底是否为沈氏所撰,厚铎先生耐心检视沈氏所有遗纸。最后终于在零篇断佚之中发见一纸,内中所记与本书稿卷三中之一则出语相同。兹将此纸所载全文录出,以供对照。
页缝:秋审实缓比较 父母嘱令欧打致毙后父母畏罪痛悔自尽。”
正文:
何永发 死者妇女,究止夺刀抵御一伤。至伊母恐子问罪投河自尽,究与忧忿轻生者有间。向有入缓成案,似可援照办理。记候汇核。(按:着重点为笔者所加。)
将此与《内定律例稿本》相互对照,上述内容,除着重点三字外,其余与卷三“父母嘱令欧打致毙后父母畏罪痛悔自尽”类中“何泳发”之出语完全相同。着重点三字,“永”稿本作“泳”,“者”作“虽”,“汇”字则被省略。在清朝官方公文,特别是上报皇帝的文件中,对被官方认定为有罪之人的名字加上偏旁,是一种通行之法。如“孙文”作“孙汶”,“王树文”作“王树汶”等皆是。故沈氏原稿为“永”,抄稿改为“泳”属正常现象。从文意分析,“者”当为“虽”之误,“虽……究……”才合本案文字之意。“汇”为省字,稿本出语,有不少省略“汇”字者,亦有不少不省略者。省略与不省略,均无害文意。
总之,稿本各卷既有“归安沈家本著”之署名,又在沈氏遗纸中能看到相同的存留内容。因此,厚铎先生和我均认定本书稿出自沈氏之手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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