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司法应有灵活性,来自个案的司法智慧比建构性的立法智更适应那种“试点推进”的改革模式。因此,法官在这样的时代本应具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偏爱立法和一味追随想象中的大陆法系大大限制了司法在转型时期的功能。用“大干快上”的造法运动去回应一个变动社会的问题,实际上是指望立法包治百病的迷信。立法膨胀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妨碍问题解决和制造更多问题的例子在中国比比皆是,然而,人们仍然习以为常地将由此产生的无序状态归结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中国实现法治,确实需要走出“凡兴利除弊,必以呐喊立法为先”、“凡法律,必多多益善”的“两个凡是”的误区。因此,在批评司法判决程式化的同时,似乎需要回应一些至今仍然被忽略的问题:在转型时期,如何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如何破除那此埋没法官聪明才智的陋规和陋识?“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实在是中国法制的当务之急。
(三)写到这里,这篇作业似乎可以收笔了。但是还是想写几句似乎有点离题、然而又极想放在这里的东西。自党的十五大上总书记令人振奋地提出“司法改革”的目标以来,三年多时间、一千多个日子里,老实说,扪心自问,除了一些具体措施的出台和一些工作方式的调整之外,我们究竟做了些什么?而这些零打碎敲的小打小闹就算是“改革”了吗?我们究竟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划和一个系统的目标,还是真的要像一些学者所批评的那样,“脚踩西瓜皮,滑到哪儿算哪儿”?我们的司法改革究竟是出发自内心的、非改不可的、别无选择的,还是仅仅是一种需要,一种姿态,一种考虑?与从前相比,我们现在的所谓“改革”是真的有实质意义呢,还是“进一步,退两步”[22]?我们的学者在这场热热闹闹的沸沸扬扬的争论之中,除了风光无限地“作秀”外,究竟提出了多少有价值的东西?而在一个基本无序的社会里,在现行的政治体制(注意,我所说的不是政治制度)没有作出应有的改革之前,学术批评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
判决书“不说理”仅仅是冰山一角。只有在阳光普照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融化整座冰山。也许,我们所能做的,我们需要经常努力去做的,正是要用带着几分忧郁的眼睛去找寻这样的丝丝缕缕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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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Email:fliqing@263.net, 学号10029041。到目前为止,这还仅仅是一篇为了学分仓促而成的“作业”,而非一篇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本文之选题、立意、思路及文章架构均获益于苏力教授《判决书的背后》一文,缺乏应有的“原创性”,这是先天的“缺氧”;其二,由于学生学浅才疏,加之准备不足,故而不小篇幅的直接引用还占一定的比重,这是后天的“硬伤”。尽管如此,学生的基本态度还是认真的,上述两点本人将在本文之修改及日后的写作中给予充分关注。期待着苏力教授对于本文的回应,这对我将是极为振奋的鼓励和不可多得的学术资源。
[1] 究竟什么是判决理由?这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从静态角度看,判决理由是指判决结论成立的依据,是判决结论据以形成的论理基础或前提;从动态角度看,它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各方的主张和抗辩的取舍,认定事实和适用相应的法条,从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推理过程。
[2] 应该看到,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判决书制作的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无视这一现实,文章难免失之偏颇。(在我就这篇文章电话征求导师梁根林教授的意见时,梁师特别嘱我不要在语境上犯绝对化的错误。)但是,同样应该看到的是,与司法公正的价值要求相比,现通行的判决文书的确又显简单,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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