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司法改革——“风中的一缕青烟”[15]?
(一)圈子已经兜得够大了,可是我似乎仍然未给读者一个结论——面对“不说理”的判决书,我们到底该做些什么?
任何极端的做法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本文虽然试图厘清判决书缺乏论证的各个层面的原因,表明其在现实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此种情况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下去,但绝非是以此来反对判决书的改革从而其质量的提高。放任这种“不说理”的判决书任意蔓延下去,不仅难以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严重影响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声誉和形象,同时又会使上诉、申诉增多,加大法院的工作力度,形成恶性循环——无论如何,这些都是对现代法治的一种破坏。[16]但是,我又坚决反对任何不顾现实的极功近利的为了改革而改革的表面上看来红红火火实际上难勉事与愿违的口头式的宣言。
在当代中国,在司法判决书之撰写的问题上,当前的主要矛盾是法官的能力偏弱,因此必须强化这种训练。同时,我们还看到,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关于说理的基本共识会加强,而另一方面社会在许多具体问题上的分歧又会增多。在这种发展中,无论如何,强化法官司法判决的论证都是必要的,这可以说是一种时代的要求。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加强,为了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判决之论证是必须强化的。这也许是一种表态,尽管这种表态是给予论证,而不是迫于压力。
但是,正如前面已经分析的,中国目前司法判决书所表现的状况仅仅是一个症候,一个结果,引发这一结果的,是中国司法的一系列制度,从而,要提高司法判决书的质量,就不能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必须创造一套相应的鼓励法官阐述司法判决理由的制度,尽管这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尽管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17]
(二)判决书问题深深嵌在一系列制度之中,从而要改变这一状况,从根本上来说也只能从制度入手。但是这只能通过中国司法改革的总的“系统工程”的实践来弥补与完善。任何事先的急功近利的预设都是徒劳的。尽管如此,对于判决书的质量提高而言,似乎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是息息相关的:
1、法官独立。使法官摆脱来自内部(庭长、院长等)和外部(党委、政府、人大)的种种压力和掣肘,独立地形成自己的裁判意见和结论。法官的独立在更深的层次上依赖于法院独立,这就要求首先要走出将法院混同为一般的党政机关或“地方的法院”的误区,[18]实现法院非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19]包括法官个人独立地位的保障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理顺等。[20]
2、法官解释法律。人们常常担心法官解释法律会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没有什么比法官任意适用法律而不必解释法律更容易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了。当法律将司法解释定义为最高人民法院独占权的同时,法律也就免除了法官解释法律的义务,法官因而得以任意选择本案适用的规则而不必阐述选择理由,裁量权遂成为一种司法专断。
“法官是否具备解释法律的素质?”这恐怕是必定要产生的一种担忧。然而无论法官现有素质如何,如果不允许法官名正言顺地解释法律,法官的素质就永远不会有提高的机会。相反,如果允许法官去做他们该做的事,他们一定能够从个案积累经验,逐步形成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方法。
3、建立一套旨在激励法官撰写优秀判决书的激励机制,比如判决书撰写者的单独署名制度,判决书的知识产权制度,被引用率与法官的职务与晋升挂勾制度,判决书公开制度,判决书中允许载明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制度,[21]判决书的系统内评比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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