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释法律的另一半障碍来自学者重复了无数遍的“外国故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所以,中国法官也不应该有法律解释权。”不需要争辩,只要从互联网上查找大陆法系法院最近的一些重要判决,就可以发现这个老故事没有任何真实性。从19世纪末开始,一知半解的学者靠编造“外国故事”出尽风头,而信息闭塞的中国也不止一次地被“外国故事”所误导;如今国际交往频繁,信息渠道畅通,英语教育几近普及,与其听信他人讲述“外国故事”,不如亲自接近第一手资料。
在现有法制下,法官智慧只能是“无言之知”。在阅读那些有关“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的判决,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不适用行政法规有关最高赔偿规定的判决,农民购买伪劣种子而受损害可以获得期待利益赔偿的判决,人身伤害赔偿应当包括辅助恢复身体功能的费用的判决之后,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不乏聪明、正直而富有经验的法官,只是他们没有机会在判决中表达自己的智慧。如果翻阅一下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明代的《廉明公案》和清代的《府判录存》,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遗憾:无论文风或说理,当今的法院判决都比数百年前的衙门案牍逊色许多。但是,这主要并不是古代官吏比当代法官聪明,而是古代官吏比当代法官有更多的表达机会。[12]
下篇:不仅仅为了批判
在上篇中,我们从基层法官的素质与知识结构、基层法院的功能以及判决书背后的制度制约三个层面来分析了基层法院的法官难于在判决书中说理的原因。这里我们难免会遇到这样的一种诘难:既然素质、功能和制度都不是可以通过短时期内的“恶补”所能立竿见影的,那么我们还要不要进行裁判文书的改革? 裁判文书的改革究竟是为了什么,在当前的情况下,我们又能做到什么?
切口:司法判决书的预期受众——主要写给谁看?
司法判决书论证的预期受众是谁?用更为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就是法官的判决书到底主要是写给谁看的,是民众还是法学界、法律界人士,甚或是法学界的部分精英?
多年来,由于法学的幼稚,也由于中国社会的同质化,这个问题一直不为人们所重视,几乎从来没有作为一个问题进入中国学者的理论视野。人们,包括学者,都只是笼统地讨论司法论证和推理。讨论中的预期受众似乎是一个没有清晰面目的社会公众,但学者们实际上总是习惯于用他们自己的偏好作为评判的标准,自觉不自觉地争抢着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仍然具有强烈政治合法性的社会公众代言人的角色。
如果从理想状态而言,我们当然希望司法判决书雅俗共赏、老少咸宜、内外兼顾。但这种理想状态在社会劳动分工日益细致、专业技术化程度日益强化的今天事实上已不大可能。因此在强调司法判决书之撰写时,这个预期受众的问题很难避免,甚至将日益凸现出来。
苏力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精到的分析。他认为,绝大多数中国法官,尽管并不自觉,事实上是更多把当事人以及普通民众作为自己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复杂精细的论证在更多的时候只会使得普通民众更为糊涂,而不是更清楚。因此,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总是会自觉不自觉地选择预期的受众,他的论证也会受到这种选择的影响。因此,笼统批评中国法官判决书论证不够的法学家,不能不反省、注意自己评论的立场,自己要求的社会合理性。苏力教授还对将“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司法判决书预期受众的观点进行了反思。他认为这种说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但是,这样要求法官认同本身就潜藏着一种法律学术话语的知识霸权,有试图规训法院法官臣服法学界的意蕴。更重要的是,法律最终是一种世俗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包括法学的精细,就总体而言,都最终是为了解决问题的,而不仅仅为了满足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智力爱好,不是一种智力游戏。既然如此,那么法官就未必必须认同法律共同体,而不是认同社会大众的、哪怕是在法学家看来不那么精细的正义观。即便可以有两种选择的话,那么这个选择也应当由法官来选择,由社会来选择,而不是法学家来强加,并且,应当是有竞争的,(并不一定要所有的法官都将自己的受众界定为法学家),应当允许多样性、允许试验,而不是事先定调调,画框框。否则,“这种立场和主张就难免太霸道了”。苏力教授还进一步指出,所谓的法律共同体也仅是一种想像性的虚构,至少在中国目前,并不存在这样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界,至少有法律实务圈子和法律学术圈子之分别;两者之间有相当大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看不起”。中国的法律共同体还没有如同美国法律界那样,形成一个比较坚实的核心(以上诉审为核心)。因此,司法判决书的论证究竟以什么为皈依,还是一个正在进行时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过去时的问题。至少,“这场知识霸权的争夺战还仅仅是开始。也许我们还必须等待公共选择,而不是事先做好预算。坦白地说,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完善之后,未必结果不是中国目前的法学界皈依司法界,而不是相反。”[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