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效率与安全价值在
合同法中的显现
鉴于我国现行的三大
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偏重于安全价值,新的
合同法在制定的过程中除了自始自终贯彻正义、公平、自由等终极价值外,还 加大了能够体现效率价值的内容,以此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满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交易主体的价值追求,从而使安全与效率相互兼顾、相辅相承。正如民法学家江平教授所评价的那样:“在价值取向上,该法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既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13)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笔者仅对效率与安全价值在新
合同法总则部分的显现作以简单评述。
(一)效率价值在
合同法总则中的主要表现
1、合同主体的宽泛化
交易主体的增多是交易效率提高的前提。有限的主体只能进行有限的交易。新合 同法对合同主体资格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公民、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户及非法人的社会组织, 在缔约时只要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 都承认其具有合同主体资格,以此鼓励交易,繁荣经济。
2、合同订立形式的多样化
签订合同采用什么样的形式直接决定了订立合同的成本,新
合同法列举了众多的合同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完全由当事人根据情况自行约定。
3、合同内容的自由化
合同的内容是通过一定的条款所表现出来的合同当事人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既然
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对此过于详尽和具体的规定,就难逃越俎代庖之嫌,因此,
新
合同法对合同的内容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合同效力的规范化
新
合同法将合同的效力进一步规范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可变更
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
5、交易习惯的法制化
为保证交易的迅捷,避免无端的扯皮,新
合同法分别在合同的形式、内容、履行、解释等方面赋予了交易习惯以法律的效力,如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
6、提存制度的明确化
基于某种原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的,为了便于债务人迅速摆脱债权债务关系,新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采用提存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7、归责原则的国际化
鉴于长期以来我国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 则”给与违约方过多的免责机会,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14)。新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直接定位于国际通行的严格责任原则(15)。所谓严格责任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只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人的行为而造成,不以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法律设定严格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以促进交易的效率。
(二)、安全价值在新
合同法总则中的主要表现
1、订立程序的规范化
现行的三大
合同法都没有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这不仅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