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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的价值研究

我国合同法的价值研究


杨连专


【全文】
  关键词:合同法的价值   效率 安全 正义
   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价值的历史考察为切入点,检讨了我国现行三大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价值需求,论证了我国新合同法的价值。
      无疑,合同制度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合同,交易将无法想象。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准则,是保护交易主体权利实现的有力工具。1999年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将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的颁布实不仅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而且表明了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的大市场的决心。自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学术界对合同法的研究空前繁荣,但研究层次大多局限在必然性和实然性研究之中,对合同法的应然性研究如合同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价值标准等缺乏应有的关怀。不触及合同法的应然性,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合同法的阶级本质和利益倾向,更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合同法的理论引导作用。因此,在新的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笔者试图以合同法价值的历史考察为切入点,运用归纳、分析、抽象、演绎的方法就我国新的合同法的价值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探讨,以此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合同法价值取向的历史考察
    (一)、安全-------古代合同法的首要价值
      社会分工与财产私有产生交易。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偶然的交换逐渐成为经常 性的交换,交换的重复进行不可避免形成了一定的规则和习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国家的产生赋予了交易规则与习惯以国家强制的后盾。严格意义的合同法──零碎且不 成体系的合同法规范应从此起算。古代社会,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社 会秩序极不稳定,社会信用极其欠缺,如果不加强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交易即无法进 行,统治者也难以维护其统治秩序。生产的落后决定了交易的贫乏,交易的贫乏又决定了主体对交易安全的极端注重,所以,安全是古代合同法的首要价值。安全价值在古代合同法中的显现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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