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韦伯的思想来看,“为自己而斗争”并不是一种社会普遍性的能力,倒是一种韦伯所赞赏的“市民阶级的品德”,是市民阶级特有的“精神气质”,是自由的伦理理性化动力。耶林曾指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斗争得来的”。[26]不过在法治国“无缺陷”的万全法中,似乎并没有给这样的斗争留下多少空间。[27]而如果象在清教徒的“良知治理”的共同体中一样,试图运用“上帝之道”作为一种平等化的力量,同样也不能将这种伦理理性化变成每个人的能力。相反,却可能取代个人自由的可能性。毕竟,只有上帝才是“夷平者”,但我们中的任何人都并非上帝。在韦伯看来,个性作为我们最高的价值,正是在与生活展现的困境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28]正如韦伯所言,我们所希望和承诺的,无论在思想还是行动中,都既非愚人的乐园,也不是轻松富足的安乐之境。[29]人的尊严提出的要求是,值得生活的生活不仅仅是社会团结条件下的生活,而更是一种与生活本身的斗争,在接近耗竭的边缘上,塑造自己的个性。所以,法律的守护神最终仍是每个人自己的守护神。 “就法律而言,成熟的人就是每一个特殊的公民,他将法律看作是自己根深蒂固的特定目的…对于这样的人,法律才是最充分意义上的普通法”。[30]也只有这样的公民,才有真正的法治和真正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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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ber, “Anticritical Last Word on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1124.
[2] Weber,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55.
[3]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有意回避了“纪律”的问题和相应的清教伦理在政治上的意涵:“我们特意不以历史较长的新教教会这样的客观社会制度作为我们的出发点,也没有将出发点放在其伦理道德影响上,更没有放在极其重要的教会纪律上”,《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18,译文略有改动。Little指出了这一点,但似乎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Little, Religion, Order, and Law: A Study in Pre-Revolutionary England,26。韦伯在1910年与Rachfahl围绕《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展开的激烈争论中,他简单地提及了这一点,指出“教派”对于美国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战后,面对德国重建的问题,他甚至赋予了这种自愿、排他的美国“教派”模式以更为重要的意涵。从某种意义上讲,韦伯这里倡导的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自主的共同体,既不同于“信条化的国家”,也不同于孤立的个人。对这方面问题的理解,仍有待更深入的探讨。参见Weber, “Anticritical Last Word on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1118; Roth and Schluchter, Max Weber’s Vision of History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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