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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五)

  但一旦个体化的“良知治理”政治化,也就是说将韦伯的新教伦理命题延伸到政治领域,其危险就是世界的再次着魔,意味着整个社会秩序的“总体化”。这时,某个“共同体”往往开始具有总体化的面目,充当“良知的受托人”,运用例行化的治理手段(尤其是法律),通过管理人们生活,来实现社会正义,引导人们趋于自由,甚至希望塑造“新人”(new man)。个体化与总体化的结合,使教会、国家,或者民族,不仅成了社会福利的管理人,还是个人自由与个性完善的监护人。因此,作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与作为信条化国家中的法律精神和科层精神的新教伦理,貌合神离,针锋相对。
  韦伯并非没有意识到这种危险,恰恰基于这一点,他强调了法理权威的形式理性化,并对各种“实质化”的努力深表怀疑。不过,当韦伯笔下“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变成了法学家或立法者手中的逻辑理性运算时,它与普通人生活的伦理理性化之间的关系,变得难以理解。这种对无缺陷的法律规则体系的追求,就象边沁的“万全法”一样,仍然摆脱不了庇护型“国家-法律”的问题域。面对这种“万全法”的“自动售卖机”,普通人注定只是一个法律的消费者,对法律的神秘与强大满怀敬意,只能徘徊在法律的门口,不得而入。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这正是德国“法治国”的内在痼疾。
  面对社会理性化与伦理理性化之间的这一僵局,韦伯的选择只剩下社会夷平状态下没有个性和自由的“政治-法律”机器(工具化和例行化的政治)与听任领袖的克里斯玛引导的领袖民主和大众动员的民主(危机化或浪漫化的政治)。无论最终我们选择什么,作为普通人的我们都只能心甘情愿地交出我们的自由活动空间,如果我们曾经有的话。对于普通社会成员来说,自由成了明日黄花,只能在乌托邦的幻想中去憧憬,或者到“黄金时代”的怀旧中去缅怀,而理性化的现实却变成了深不可测的命运,无法逆转。
  (2)能动的理性化
  韦伯在临终前曾经指出,不同领域可以按照“完全不同的终极图景和目标取向来加以理性化”。[8]这段话尽管引起了研究者的充分注意[9],但不同的理性化究竟具有何种意义,它们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深刻的关联?不仅韦伯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研究者同样也没有给出答案。
  事实上,理性化的多元性和彼此的张力不仅是理性化的重要特点,还是理性化“发展”的根本动力机制。而这种理性化的“分殊”实际上正是通过依循不同“理性”逻辑的理性化之间的抗衡,形成一种张力关系,推动了整个理性化的发展过程。而西方理性主义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某一种具体或特殊的理性化,而在于存在这种具有张力的,复杂理性化的发展机制。也就是说,是一种“能动的理性化”。 正是这种不同形态的理性化,能够借助或吸纳各种不同发展逻辑的理性化之间的抗衡,建构了具有普遍历史意义的“理性化”发展机制,使西方理性主义的历史逐渐变成了全球化的世界历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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