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6世纪中期,亨利八世与罗马教廷交恶,王权与教会之间的斗争为新教学说在英格兰的传播提供了机会,从而使宗教改革运动能够逐渐在英国赢得了官方的支持,借助国王与议会的立法活动推行开来。到伊丽莎白女王统治后期,新教已经取得了所谓“压倒性的胜利”,成为英国的“国教”。[61]不过,伊丽莎白时代建立的“宗教和解”,实际上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兼采新教的学说与天主教的教职制度的一个中间路线。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伊丽莎白时代的英格兰是独特的,就在于它努力在单独一个国家的疆界内创造空间,来容纳保守…和激进”。[62]比起大陆宗教改革后立场更为“鲜明”(precise)的教会和罗马教会,英国的国教显得态度含糊暧昧,学说与实践自相冲突。不过,正是这种奉行中间路线(Via Media)的宗教“和解”,使教徒自行处理的问题(adiaphora, indifferent things)有远为宽泛的空间。[63]
不过从16世纪末到查理一世即位之后,和平化的“宗教-政治-法律”局面同时面临了来自鲜明立场的“清教”激进分子与罗马天主教廷两种极端路线的潜在威胁和现实压力。圣公会的宗教学说和实践与这些极端路线之间的激烈冲突,直接触及了终极价值、现世政治与法律治理之间的冲突,而争执的焦点就是宗教与国家,良知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受加尔文学说影响的英国清教徒认为,现有的政治与法律秩序不仅混乱不堪,而且与基督教徒的自由相冲突,是一种没有内在秩序的强制秩序,而他们倡导建立的新秩序,则是一种与个人良知和意志密不可分的秩序。[64]因此,在清教徒中的激进分子看来,真正的教会要完全听从“上帝之言”,这意味着要建立一套基于“选民”的自愿服从的共识秩序。而这种“衷心”的、出于个人意志的服从,是建立一种新的共同体的基础。用清教思想家的话说,教会应该成为“良知的受托人”(the depository of the conscience)[65]。因此,上帝的新秩序与传统圣公会或伊丽莎白女王的国家秩序不同,这种新的秩序依赖的不再是外在的强制,而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服从。这种围绕良知建立的秩序,其前提就是“我们必须成为我们自己的法律;我们必须在没有外在制约的条件下,出于自身意志这样做,自由地产生对上帝意志的服从”。 “每个人都足以成为自己的治理者,而所有人都服从上帝”。 [66]共识是这一秩序的主题,《圣经》中的“上帝之言”是他们的法律,而其核心环节则是全面治理一个人的良知。
早在加尔文那里,伴随宗教改革产生的这种新的“良知的治理”就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倾向:政教分离的个体化与政教合一的信条化。[67]而当清教徒与圣公会进行论争时,“良知治理”的这两种背道而驰的倾向都体现出来了。一方面,新教强调基督教自由与自愿秩序的学说,可能会推动政教分离,使国家与教会构成两种不同的秩序领域,国家继续施行它的强制秩序,而教会则完全摆脱任何具有强制色彩的世俗政治秩序的问题,只关心信徒的内心秩序。但另一方面,在清教的批评家眼中,英国面临着日内瓦化(genevating)的危险,因为清教徒渴望建立的不是一种多元取向的自由社会,而是一种上帝主宰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自由并不属于此世的罪人,而属于全能的上帝。[68]新的秩序的基础并非原子式的孤独个体,而是一种有机的共同体。人的内在完善(inner integrity)与选民自愿组成的共识共同体密切联系在一起。而只有成为这一新的共同体的成员,才有可能获得救赎。因此,当新教的“良知治理”从个体化的层面逐渐社会化,当每个清教徒所听从的内心审判的法律,成为共识共同体的法律,清教徒共同体的政治化就产生了一种新的危险:一种总体化的良知治理。在这样的新秩序图景中,国家服从上帝的新秩序,施用严刑峻法,以便“将尽可能多的良知转变过来”。[69]因此,清教徒眼中的“基督徒自由”最重要的因素,倒是纪律,而新教教会的目的就在于推行这种纪律。[70]
近来许多 “修正主义”的历史学家认为,在早期现代,清教徒倡导的这种自由观念,与现代的世俗化的自由观念有很大差别,它的核心意涵并非自主,倒更多是为了听命上帝的意志,通过摆脱较低的世俗权威,来满足个人对更高权威的义务。[71]不过,正如韦伯当年对清教徒的讨论一样,这种对上帝意志的服从,如果摆脱了潜在的“信条化”的危险,倒同样有可能培育一种尊重个人良知,宽容异端的自由观念。而且恰恰是这种对良知的个体化观念,为所谓现代自由主义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用一位试图矫正“修正主义”偏颇观点的历史学家的话说,“最热诚的清教徒,通过他们原始的热忱,得出了某种非常突出的自由派的结论”。[72]
与清教在教义上针锋相对的天主教,自玛丽执政之后,就一直是英国政府的“眼中钉”。而天主教为了在英国传教,则借助中世纪晚期以来的道德决疑术的技术发展了一套迥异的良知观念,这套观念特别与所谓“内心保留”(mental reservation)的学说连在一起。这一学说认为,当天主教徒,特别是传教士面对英国政府当局提出的各种宗教信仰问题时,可以利用“说半句,留半句”(mixed speech)的方式,以含糊的措辞,隐瞒事实真相,掩饰自己的身份。从而将“内心的声音”与“口舌的声音”区分开来,前者面对上帝,而后者则用来应付世俗权威。[73]在天主教的决疑术训练中,个人的良知,变成了一种详尽斟酌的技艺,但它与个人的公共事务形成了鲜明的分离。在人的外在的公共面目与其内心深处的良知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世俗的法律,比起内心的良知,同样处于劣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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