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最发达的社会显然是法治程度最高的社会。在实行法治的国家,自发的秩序最有效、最丰富。一个法治程度愈高的社会愈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几乎可以说,开放社会中,政府的唯一功能就是维护法治,也就是维护那个抽象的、超越私人偏好的、事先规定的、高度透明的,因而是受到广泛监督的,并使人们行动之前可以计算损益的秩序。法治意味着市场半径的扩张,意味着分工合作的秩序的扩展。
在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上,法治在法理上也远比法治过有利。按照法治的思想,立法者的任务是帮助市场经济发现其自身所需要的规则,并加以法律化。而按照法治国的思想,立法者的使命是把自己的意志以法律形式加诸市场经济。这样的意志是否与市场经济的逻辑想吻合,就只好听天由命了。
一旦法治和民主政治得以实现,这将大大增加人们对商业活动的积极性和信心。在对市场经济的贡献上,法治优越于(依)法治国之处在于法治在人民中间造就了这样一种信念:法治之下国家及其政府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保持公平的立场。这也是法治促使人类采纳民主的方式来治理国家的一重要原因。
作为一种理论和学术探讨,本文所侧重于法治的理想,或者说,理想状态下的法治。我们应当承认,法治的现实当然不可能完全合乎法治的理想。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完完全全时时处处兑现法治的理想。但对现实中法治实现状况不理想的非议,不应导致对法治理想自身的放弃;更不能因为现实中的法治有缺陷就否定法治的理想,或是试图寻找其他的替代物。有的人可能认为法治的理想根本就不可取,但是比法治大为逊色的(依)法治国理想更不可能提供有效的办法来防止专横的权力。
在法律与人类事务的关系方面,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什么法律理想比法治更可取。所以对迈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中国来说,法治的理想是不可替代的理想,对法治的选择是不可替代的选择。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按照法治的理想来改进现实。
在我国,法治的确立要靠制度建设,把前面所阐述的法治要素和原则逐步落实到制度中去。这一点一似乎没有多少争议。但是,法治的存续,不仅要靠制度建设,而且还要靠一种新型的法律文化,一种为政治家、法官和所有公民所共同信奉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使人们怀有这样一种信念,法律应当得到遵守,没有人能够例外,掌权者更不能例外。建立法律的制度设施,要比建立法律文化容易得多;可是,法律文化对法治的支持却比制度设施牢靠得多。同样,基于法治与民主政治之间的伴生关系,法治的确立必须与政治民主化配套进行。否则,离开了民主政治,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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