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市场中自愿交换的商业行为的参与者提供一个十分有利于商业的、稳定的社会环境。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属于
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之列,因而也就自动成为法治的首要保护对象。法治之下的法律为产权的行使和契约的旅行提供了保障,为商业活动的进行和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规则。
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最低限度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允许根据执政者的个别命令逮捕某人,没收其财产,那么,法官的独立性就不存在了。如果法官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这种针对个人的特殊的法律或政策,没有司法独立,那么法官就变成了警察,司法与警察行动就没有界线了。因作而一个执法环节也没有独立地存在。为了保障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国家必须建立并维持能够保障合同旅行的法律秩序。万一政府要干预个人的经济自由和财产的处置时,这种干预必须是事先可以预估到的。政府不能在法律外干预,因为这种干预是不可知的,而且是不受节制的。没有法治就没有基本人权;没有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没有公平交易的准则,就没有市场经济。
在多数场合下,日常的商业活动并不诉诸法律。有效的、可信赖的法治显然打消了许多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念头。对侵权之法律后果的预期可以有效地规范商业行为。法律还为损失的分摊提供了合理的基本准则。可见,有效的法治可以大大降低商业活动的风险,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益和效率。
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也为维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提供了根本保障。
在历史和现实中常有这样的情形:即在某种程度上实行以法治国(无法治)的社会中,商业活动仍然十分繁荣。尽管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缺少充分的法律控制,个人仍然十分愿意从事商业活动,只要他们相信其在政治上得到了保护。通常要么这些商人是统治集团的一部分,而正是这一集团控制着国家。要么是因为统治集团指望从他们那里得到税收和政治支持,而该统治集团又不致全面剥夺私有财产、取缔经济自由。对老百姓而言,虽然产权和收益的不到严格的保障,但大致能维持日常的经济活动。在这样的竞争社会中,竞争不可能是公平的,对人们基本经济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也不可能是平等的。由于缺少权利制约,于是普遍的腐败司空见惯。因而,其经济发展难免受到缺少法治而造成的掣肘。所以,在当今世界,除少数石油输出国外,经济发达程度与法治的健全程度呈绝对正相关。这为我们提供了法治支持经济发展的最有说服力的经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