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政府及其机构应为其非法的或不当的行为负责,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公民的权利在受到政府的行政行为或其他个人的侵害时,应当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法律的有效援助。
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的法律不能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行为。溯及既往,不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极其荒谬的,因为它意味着用今天的法律来指导人们昨天的行为。其后果不仅使得法律成为一句空话,而且可能开辟通往专横权力之路。
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罪刑法定主义是文明国家公认的一条准则。这意味着非经公平、合法的审判不得定罪,不得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惩罚。调查、检察与审判必须分离,检察官与法官不得兼任于一身。审判公开、证据公开。被告有权(通过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在一些国家,正当的法律程序还包括由陪审团来定罪。)与此项原则相关的是,罪罚相当原则,即重罪不得轻罚,轻罪不得重罚。“正当程序”的原则包含对公职人员裁量权的限制,也包含了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基于其特定的法律观,法治之下的法律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法律必须由主权者制订。在宪政民主政治之下,这个主权者就是由人民的代表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良好的立法是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考虑到立法者自身难免有局限,立法过程必须尽可能向社会各界开放,接受社会的批评和建议,鼓励民间参与立法讨论,如在立法机关内建立听证会制度等,并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修改。2、法律必须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法律不能包括由某个社会团体强加的规则,因为这种团体所代表的少数无权强迫社会接受只对该少数派有利的规则。根据同样的道理,民主制度中的多数派也无权对少数派实行专制。法律必须为所有的个人提供同等的保护,而不是只保护社会中的某个团体。
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区别在于:在非法治社会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社会中,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公民要守法是切有法制的社会的共同特征。在法治社会,政府与公民都必须守法。所以,是否要求并做到让政府守法,才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试金石。自古以来,要政府守法总比要民众守法难度更大,因为政府手中握有权力。从这种意义上讲,政府守法比民众守法更为重要。
四、法治与宪政民主
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证明,法治是宪政民主最有力的支柱之一。与其它一切形式的政体相比,民主是最适合,也是最需要法治的政体。法治是自由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宪政原则。它意味着法律应当统治,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必须在正义的法律提供的框架内活动,任何公民与官员都不得逾越。法治与宪政分享共同的价值基础,这就是自然法的正义观与价值观。法治和宪政都以保障基本人权为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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