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合乎情理的。因此,法治之下的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旅行不应旅行的不正当义务,或是去禁止完全不应被禁止的正当行为。
法律具有最高性。这意味着不允许存在超然与法律之上的、专断的权力,意味着任何人不得因除违反法律外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此项原则十分重要,是否遵循这项原则是受法律约束的政府与专横政府的界限所在。在实行法治的地方,政府就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法律必须是可预知的、可信赖的。这意味着法律与政策的制订要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一切法律必须公布于众,因为法律旨在为所有的人提供一般性的行为准则。这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公布法律,公民有权知道国家所制订的法律。未经公布的秘密法律或替代公开法律的秘密政策都是与法治想违背的。法律在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修改之前,其适用的范围和结果每次都是一致的,是可以预期的。不论是什么人,所犯的罪行相同,所受到的出发就应一致。要维护法律的可信性和可预知性就必须尽可能维持法律的稳定是连续性,并做到违法必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公民,每位公民都有服从法律的平等义务。如果法律赋予某些人不服从法律的权利,那么这项法律本身就是专横的。
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如果法律服务于除正义之外的其他目的,那么法律本身就是不正义的,有偏袒的。所以,法治要求对法律的执行必须依据公平一致的原则。普遍的、公正的、正义的法律要求其在适用上对所有的人和事都一视同仁,不分性别、智愚、出身、种族、信仰、地域、场合。这意味着不能选择性地执行法律。
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
宪法,不得侵犯
宪法螦保障的权利与自由。
宪法则不得违反保障人权和宪政原则。
(因此,)一切法律都必须接受违宪审查(亦称司法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最高法院、
宪法法院或
宪法委员会承担。
(这就要求)司法必须独立。即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这是法治的制度性前提。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并相互制衡。司法独立还应包括律师在身份和提供法律服务上的独立。
越权无效原则。政府机构必须在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行使职权。任何行政机构不得在法律之外行使职权。在法治之下,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的要求。依法行政的尺度有四:1、政府的一切活动有法律条文的依据;2、民众对政府的不法行为有权抵制;3、政府因不法行为给民众造成损失,应予以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赔偿等形式;4、政府官员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