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举证时效问题:前面老师已经说了,在此不多说。
九、 交叉询问制度: 大多数人主张应当引进,由当事人主导,改变以前的职权主义模式做法。
十、 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的关系问题: 争议在于法院的查证要不要有?如果要有的话,要不要画定一个范围?
十一、 证人作证的问题: 在证据法中要规定多大强度的义务?健全程序?作证时享有的权利?有哪些保障?这个问题还是个社会问题,不是证据立法可以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证据立法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肯定有能动作用。
十二、 鉴定体制问题:我们的鉴定体制是有弊端的,这已经达成共识,弊端在于其公权化色彩太浓。隶属司法机构,则司法机构不能独立:隶属于行政机构,则给予了行政机构干预司法的可能,比如医疗鉴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谈到改革,一般认为鉴定机构要独立,这是一个原则。
十三、 当庭认证问题:要不要?法官说很难,学者说应坚持。当庭认证可以克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同时有利于程序的透明、公开。障碍是:法官素质、认证什么及当庭认证和认证事实间的关系。
十四、 证明力的衡量规则问题:自由心证还是法定证据制度,这是有争议的。
汪建成:
一、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争论很大,可是我们的争论进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都只在认识论领域进行争论。客观真实强调的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普遍性,法律真实强调的是真理的相对性、认识论的特殊性。但在社会生活中仅仅在认识论领域看问题是不够的,必须引入价值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强调法律真实是在追求真实外的价值。
二、 证据的两个基本属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证据的相关性问题,证明力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证明力的判断应属于自由判断的领域,如果为法官设定这样那样的规则,那是历史的到退。规则应当在证据的相关性领域。
三、 证人制度中的一些理论问题:一个是证人作证是给谁尽义务?是给国家。法理依据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公民享受司法带来的安宁就应当在国家需要恢复法律秩序的时候回报社会。这样有关藐视法庭罪、作证谁给钱的问题都可以解决。二是任何证言的形成都经历三个阶段——感知、记忆和表述。所以所有的证据规则都应该围绕这样三个阶段来审查感知、记忆和表述的真实性,也才决定了直接言辞、盘问规则的重要性。
四、 鉴定结论:我想提两个问题,一个是鉴定人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通过提供当事人的平等参与权实现的;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概念,是通过交叉咨询制度来完善的。而我国则二者都不是,搞成了不可推翻的,那他到底是一个诉讼参与人还是一个司法人员哪?所以要考虑如何正本清源。第二个问题是鉴定结论的作用在哪里?在于补充法官在专门问题上认识能力的不足。这就决定了鉴定的范围(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和程序。
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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