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立法的前沿问题
整理者:郑礼仁
【全文】
民事证据立法的前沿问题——法治之路系列之学术沙龙
主办:北大法学院研究生会 协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0年11月30日18:30-21:30 地点:模拟法庭
整理人:郑礼仁
王建波:今天到会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的陈桂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后汤伟建副教授、北大法学院的汪建成教授、北大法学院的潘剑锋老师、北大法学院的何兵博士。今天的主题是民事证据立法的前沿问题,民事证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今天的话题是比较有意义的。下面先请主要发言人潘剑锋老师发言。
潘剑锋:
很高兴参加这个沙龙。今天的主题是民事证据问题,我先开个头,证据在
民事诉讼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可以说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裁判与证据都有很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中,据有关学者统计,与证据相关的有70%,所以今天讨论这个话题对实践来讲很有意义。另外,王利明老师正在主持起草民事证据法,草稿也基本已经出来了。在那么短的时间里讨论这么大的问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好在我们请了外校的三位老师。现在我先讲三个问题,抛砖引玉。
一、 关于举证问题
举证问题我准备谈两个问题,一个关于举证责任,一个关于举证期限问题。
举证责任应该说是一个老问题了,按理不应该作为前沿问题谈,但是这个问题在目前的证据立法和司法中意义特别的大,因为从我们的实践看,对此的认识是不够的。立法在
民事诉讼法第
64条,在实践中有些司法解释也反映出对举证责任的认识不够。在举证责任问题上我想强调的是对结果责任的认识。从研究结果上来看,学者逐步有注重行为责任转为注重结果责任。行为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一是说服法院的责任。这两个方面在立法和司法中强调的比较多,而结果责任则强调的比较少。立法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在司法执行中就闹出了一些笑话。比如原告说被告欠了他钱,被告说他没有欠,法官就说了,原告说被告欠了他钱,原告举证,被告说他没有欠,被告举证。在有关低法改革的司法解释中,其中规定了当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证据,而一方当事人又没有办法否定另一方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实,这样一个解释就否定了举证责任制度的效果。举证责任设立的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在案件出现了无法断定是与否的情况下予以运用,但我们的司法解释在这一个问题上是有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