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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分析

   二、传统体制下公务用车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
  (一)、主体。无可否认,传统体制下公务用车的主体也是理性的,即国家最初采用公车制度的时候,其初衷也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的资金,特别是建国初期,刚刚成立的共和国面临着百废待兴、建设资金困难的局面,此时,将政府的用车问题推向社会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将政府的有限资金集中起来,让其发挥出最大的效益,理性的选择只能是资源共享,因为这样成本最小。然而,政府是一个抽象的组织,它是由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组成的,这样就形成了一对矛盾,投资者是组织,使用者是个人,个人也是一个理性的主体,他也希望自己使用公车这点权利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于是就产生了公车私用,公务用车的效益的一部分转化成了私人效益,试图通过资源共享来增加效益的传统公车制度的目的大部分落空。
  (二)、交换。传统体制下,公务用车是由政府统一配置的,配置是单方的,因而不存在交换。没有平等的交换,未必就没有效益,但是正如前文所言,组织与个人总是一对矛盾,因而在单方配置的情况下,效益总是倾斜于个体,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资源使用的不彻底性,如A的专车即使不用,B也无权使用,而汽车作为一种消耗品即使不使用,其价值也仍在减少。
 (三)、市场。传统体制下,公务用车完全按计划、按等级进行配置,没有交换,也没有市场。
  (四)、效益。传统体制下,人民政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国家更多的是考虑人民政府的政治职能,很少或者没有考虑国家政府的经济职能。因而,也就很少核算政府的成本以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
  (五)、成本。一般说来,政府配置公车的成本主要包括:购车费用、修车费用、养车费用、保险费用、司机费用等,其中养车费用包括烧油费用、车库费用、养路费用、审车费、审照费、违规罚款费等。很显然,公务用车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如1993年末,我国党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拥有的轿车约220万辆。国家财政一年为此支出购养车费约1890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37.93%。
  (六)、制度。传统体制下的公务用车制度就是国家承担所有的用车成本,买车、养车、用车、管车的所有费用都有国家财政负担,调度公车的权力也有国家行使。这种制度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确实起到了集中资金办大事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这种公车制度的弊端越来越多的表现出来,集中表现在:
  1. 成本过大。政府既要买车又要养车,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政府的成本。如河南省林州市公车改革前共有36辆公车,一部车每年仅燃料费就要花掉2-3万元,加上修理费和司机工资,出差补助,一年总计开支300多万元。(2)大庆市1997年仅市直机关在册公务用车就有1056辆,仅车辆耗油,修理及司机工资,一年开支就达3432万元,加上每年新购车辆平均159辆,购车和相关费用3300万元,两项合并,市直机关一年公务用车正常开支多达6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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