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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分析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分析


杨连专


【全文】
  关键词:公务用车 法律经济分析 改革
  摘要:本文采用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的公务用车制度及其改革的理想模式进行了论证,以此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作者简介:杨连专 洛阳工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赵爱萍 洛阳市自来水公司工程处总会计师
  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务用车制度,曾经起到过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务用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也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如何改革和完善公车制度已经成了我们所需要直面的社会经济问题。事实上,公车改革所彰示的不仅仅是个如何用车的事情,它代表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如何合理地配置、人际关系如何更加和谐、廉政建设的科学机制如何运作等价值问题。因此,用新的视角和科学的方法对我国的公务用车制度进行一些必要的分析,不管是对科学管理体制的构建,还是对政府部门的决策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念
   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即将法的基本宗旨界定为:最大限度地促进效益的极大化,所有的法律活动(立法、执法、司法、诉讼)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审判制度),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标的。公车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一种能够保证合理地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用车制度。因此,对公车改革的不同模式进行必要的经济法律分析,对于构建新的公务用车制度或公务用车的法制化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第一、谋求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经济分析法学把构成社会的各个主体的行为定型化,假定每个主体都是理性的,都是试图使自我的利益极大化。第二、交换。社会是由复数的、独立的行为主体构成的,行为主体之间不断地进行一系列的相互行为,经济分析法学把对双方均有利的相互行为叫交换,把对双方都不利的相互行为叫冲突。第三、市场。市场是商品或者行为交换的媒介。通过市场的交换才是平等的、自愿的交换,市场使交换得以低成本地进行。第四、效益。效益即价值以极大化的方式利用资源和获得满足。效益是理性主体在市场上交换的最终追求目标。第五、成本。商品社会的任何交换都不可能是免费的,为交换所进行的所有投入都属于交换成本,成本与效益成反比。第六、制度。制度是在多人、多次重复的情境中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经济分析法学认为,制度的存在是以交易费用(成本)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存在交易费用,制度才是需要的。制度就是为了使经济或社会运行的成本最小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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