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设施、建筑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
学校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学校的校舍、建筑物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等首先危及的就是学生的安全,对于此类人身伤害,按照
民法通则第
126条的规定处理,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学校联营单位引发的伤害
学校为创收在校园内与联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不管学校与联营单位事先有什么约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都应当由学校承担。
5.校内大型集体事故中的人身伤害
校内大型集体事故如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等发生的原因都是非常复杂的,有校方的管理不善、有外人的人为破坏、有意外事件、有不可抗力等等,对于此类案件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除了不可抗力以外,都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6.学生在校内的自杀事故
自杀事件在中学生和大学生中比较常见,近几年小学生自杀案件也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当然,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外因,但最终都是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从事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如果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二)发生在校外的人身伤害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第一,如果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来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如果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二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如果学生受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放学途中既不属于监护人管辖,也不属于学校管辖,学生的人身伤害又是善意行为引起的,此时,由受害人或加害人或学校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此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由受害人、加害人以及学校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