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王生长
【全文】
清华大学明理楼模拟法庭 2000年11月29日晚7:00
王生长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常务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一、 仲裁规则修正
将行政机构之下的仲裁改为民间性仲裁机构,根据95年
仲裁法,现存仲裁机构以民间为向导,政府无权干预仲裁。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毫无关系:由各市政府下的法制办来负责组建,由当地官员担任仲裁委主任,对仲裁“扶他上马,送他一程”,但是,这同时也带来了行政与仲裁之间的混合。那么,是不是因为没有仲裁协会导致仲裁机构不得不归属于政府?的确如此,总之,目前的中国仲裁,离独立的民间的目标尚有较大距离。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1. 防止当事人拖延=回避仲裁程序;提出抗辩或提出回避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在进行仲裁的过程中,由仲裁委员会对该抗辩或回避进行审议,如果抗辩成立,则终止仲裁;不成立,则继续进行。如果回避请求成立,则另行组成仲裁委员会;不成立,则继续进行。
2. 将我国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将仲裁与调解结合。仲裁程序开始前的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该调解协议由独任仲裁员据此制作仲裁书。
3. 减低仲裁费用达到20%--30%,主要是降低了基础计费。
二、 关于域名
中国网络委员会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在解决域名争议中,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通则、
商标法。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宜家案。
但是,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不同于传统的仲裁:它带有强制性的解决,由专家进行判断而不是仲裁,将专家判断公布于网上,法定期间内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也就是说没有另行起诉或提起仲裁,则由域名管理机构自动执行该专家判断。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
所以,现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另一项业务就是“专家裁判业务”。当然,并非所有关于域名的案件都是强制性的由专家进行裁判,而仅仅限于那些在当事人注册域名时签定合同同意由专家裁判的情形。
专家裁判与法院不同,仅能裁定撤消或转换域名。但是,没有确定赔偿的权力。赔偿仍旧由法院进行处理,目的是为了促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