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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隐私权

关注隐私权


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全文】
  2000年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举办了关注隐私权的案例研讨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三校均派队参加了此次活动。研讨会的嘉宾评论为政法的方流芳教授和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
  案情简介:某日下午,22岁的女青年张萍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在医院张萍按医生要求脱衣准备接受检查,医生却带着20多名男女实习医生进入,且拒绝了张萍要他们出去的要求,边作检查边向实习医生示范讲解。
  事后面对质问,医生回应,“没有必要事先通知你”。另一位医生干脆直言,“患者在医院没有隐私权。”院方认为,医院负担学生见习任务,患者来医院看病,必须承担此义务,无须事先打招呼。而且当前没有条文明确规定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这是医院不成文的规定。
  首先,由方流芳教授向大家介绍了隐私权的概况:其认为对隐私权的关注表明了中国逐渐进入了权利觉醒的时代。隐私权的概念首先出现于1890年的《哈佛法律评论》中:隐私权是一种独处而不受干扰的权利。在美国的《冲突法重述》对何种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进行了如下规定:(1)冒犯性的侵入他人私人空间(不一定要公布)(2)将个人形象暴露于公众,违反本人意愿,且使公众产生误会。(3)将某人私生活公开而使其尴尬。(4)以商业目的用途而窃用他人肖像。
  然后由各校的同学们结合本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意见:
  观点1:认为医院培养实习医生制度是医学发展的必须,患者应该予以容忍。同时,本案中20多名实习医生的观摩,仅是出于教学的需要,并且他们没有将患者的情况公布于众,所以不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否则,将造成此方面的滥诉,使医疗实习制度受到冲击。不利于医学水平的提高,而这也将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
  观点2:本案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不以是否向他人传播为构成要件。本案中20多名男女实习医生,未经患者允许而进入妇科手术室进行观摩行为之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观点3:本案不仅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也构成了违约,医院的行为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医患关系应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无论目前法律是否予以承认,其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毫无疑问的。而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则可看作是该合同的附随义务。但从本案来看,由于违约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选择侵权责任应是患者的最佳选择。此外,医疗知情权并不得对抗侵权指控。
  观点4:本案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对隐私权这样一种人身权利进行补偿是否适当。此外,选择诉讼作为对隐私权保护的途径是否恰当?这样做是否反而会进一步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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